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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年内迟到98次后遭解约,是单位的错还是员工的错?

发布时间:2024-05-09 09:50:13来源:

近日,一起因员工迟到多次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北京东城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涉事公司未明确告知考勤制度且未尽到管理责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8万余元。

据悉,原告王某自2021年5月起在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月薪高达6万余元。然而,在双方约定的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公司突然与王某协商解约,并在就离职补偿金协商未果后,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为由,无偿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王某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对公司的做法表示震惊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但驳回了其关于加班费的诉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其《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时间为8:30-17:30,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的,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却是9:00-18:00,且从未就王某的迟到行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提示、告知或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职责。本案中,公司未明确告知王某考勤制度,也未在其迟到时及时给予提醒或处罚,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迟到。因此,公司以王某迟到为由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此案不仅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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