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定义,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的条
1: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内容来自用户:揣着合一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两种公司设立的模式,其权力机关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两种公司中,大股东都可能利用其资本占多数的优势,在公司中居支配地位,中小股东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危险。如何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完善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鼓励投资繁荣市场经济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设计了一些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条款,同时也存在着改进的空间。
一、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积极保护
第一,股东知情权制度。实践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极其普遍,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参与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方向等一些重要的信息对不参与管理的股东而言是不可知的。这些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其利益存在被管理层侵害的风险,所以《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知情权,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实践中,受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或者经理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查账。如何制定措施合理适用股第三,累积投票制。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借优势地位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公司法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
2: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大股东
联合其他小股东,股东份额占10%就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会议上讲他们的罪行揭露出来;还有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这个只要是股东都可以的,没有份额要求,保留好这些证据。具体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还可以给你介绍我们经济法老师,她很厉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没有空~祝你好运,把那些坏股东打到 :)
3: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
鄙视你的问题!
因为我不是你说的“最好”!
小子我只是一个在备考的三大学生而已!
为了鄙视你的行为(“请专业人事(最好是法学院的老师)做全面回答,追N百分。”)就回答你的问题,也因为鄙视你,所以不具体回答!
保护小股东只要有一下方式:
第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与可撤销之诉!
依据:法条22
第二:知情权以及诉讼救济
依据:法条34,97,98,151
第三:股份回购权
依据:法条72,75
第四:司法解散公司请求权
依据:183
自己回去看法条吧!分数我是不care的啦,就是看不惯某些人问什么问题都说要专业人士,鄙视!
4:公司法 定义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强调公司私权利的保护,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表述,国家宏观调控不应当对公司本身直接发生影响,不应当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地位,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将公司转投资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类似的修改还有很多,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放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这些修改彰显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如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规定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募集资本行为、股份转让行为、对外交易行为等。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为法的特征,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5:跪求!!现行公司法中,关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越多越好…
以下是:《公司法》2005年的重大修改,你看哪几条你能用得上的:
1,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2, 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债权和劳动力不能出资
3, 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定《公》16 (投资决策程度)
5, 增加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表决权,回避制度)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作用:①控制董事和高管②控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
6, 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赢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办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 刺破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定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9,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11, 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 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3, 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6: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内容来自用户:揣着合一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两种公司设立的模式,其权力机关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两种公司中,大股东都可能利用其资本占多数的优势,在公司中居支配地位,中小股东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危险。如何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完善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鼓励投资繁荣市场经济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设计了一些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条款,同时也存在着改进的空间。
一、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积极保护
第一,股东知情权制度。实践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极其普遍,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参与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方向等一些重要的信息对不参与管理的股东而言是不可知的。这些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其利益存在被管理层侵害的风险,所以《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知情权,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实践中,受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或者经理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查账。如何制定措施合理适用股第三,累积投票制。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借优势地位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公司法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