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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股市中赚钱的人
什么样的人在股市里面挣钱
1、股市里流传这么一句话:七赔二平一赚。
但中国股市里,能赚钱的散户不会超过5%
希望打算新入市的兄弟姐妹们能仔细思量一下,自己凭什么进入这5%的队伍。
2、对股市新手学习的建议
第一步:了解证券市场最基础的知识和规则(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基础和交易两科,基本就能解决这一步)
第二步:学习投资分析传统的经典理论和方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投资分析科目,能初步满足这步的要求,另外还有些股市投资分析类的经典书籍,要看看)
第三步:在前两步基础上,对股市投资产生自己的认识,对股价变动的原因形成自己的理解和理论
第四步:在自己对证券市场认识和理解的指导下,形成自己的方法体系和工具体系以及交易规则
3、上述过程中,去游侠股市或股神在线开个股票模拟账户做模拟操作,或者用极少量极少量的钱谨慎操作,这样理论结合实际效果会更好些。
4、股市上的绝大多数人希望直接把别人的方法拿来用,希望找到个神奇的软件或指标来帮助自己赚钱。这种思维是典型的以为找到屠龙宝刀就能威震江湖了,而实际上,如果没有深厚内力和高超技艺来驾驭,屠龙宝刀比菜刀的用处多不到哪里去。
努力提升自己对市场的理解和认识,这是想在股市有所造诣之人的唯一途径。
在股市中能赚钱的都是些什么人
第一种;大股东和创业高官们。他们创业时也就那么点本钱,后来公司上市因为市场给出估值原因,大股东们的身价就立马翻了几十倍。成本一股一块钱原始股,自然赚大了。他们是股市赚最多的群体了。
第二种:基金和券商、社保、境外机构投资者。千万别小瞧他们,股灾他们虽然也会亏损,但是他们长线投资者,全买一些质量比较好的公司。他们的收益状况类似大盘表现,但是大盘长久是慢慢抬高的。他们其实是赚钱的,社保还做到年均收益8%呢。
第三:一些精英私募和游资。这个群体大部分其实也是亏钱的,也就是传说中的庄家。庄家赢一两次容易经常赢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股市。
第四;2.5%的股民精英。这些人是真真正正的赚钱的,全是一帮人精。
真正在股市中赚钱的都是什么人,他们是如何在股市中发现规律,并且...
最重要是自律
如何成为在股市里赚钱的人
通过,投弃权票就是认同这次选举,但是认为投票的后选项中没有自己觉得满意的选项。而又只有一人方对,2人赞成,所以通过!
在我国的法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需要表决的法律案、人事任免案、决议案等,一般都规定以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这样的规定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其不尽合理的一面。
1999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表决公路法修正案时,因有29人未出席会议,42人投了弃权票,在只有6票反对的情况下,因与法律规定的应到人数过半数只差一票而未获通过。这一事例至少说明两个问题:
其一,未出席会议的影响了表决结果。试想如果那29人均出席了会议,那结果会怎样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29人中只要有1人投赞成票,公路法修正案在当时就会获得通过,只有当29人全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才有未通过的结果。可见未出席会议人员对表决结果有多么大的影响。我们知道,法律规定以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为通过,是以应到人数全部到齐为前提,它并不考虑未出席会议人员的因素,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是把未出席会议人员与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加在一起计算表决结果的,这等于把未出席会议人员与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同等看待了,这是极不合理的。未出席会议是一种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表决结果的影响是消极的,应当加以消除。要消除这种影响,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修改现有法律,将“以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为通过”改为“以实到人数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这是对出席会议人员的鼓励,也是对未出席会议人员的鞭策;二是对有表决事项的会议作出特别规定,不允许有出未席会议的情况出现,如果出现,就暂停或推迟表决。
其二,弃权票的计算方法影响了表决结果。我们知道,投弃权票的往往是对所要表决的事项不太了解,不知道是投赞成票好,还是投反对票好,或者认为所要表决的事项虽然非常重要,但又觉得目前条件尚不具备、时机尚不成熟、还有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自己有保留意见,因而投了弃权票,这是一种既不赞成、又不反对的中立选择。这种选择是法律赋予他的一种特定权力。如果在计票时客观上把弃权票作为反对票来对待,就无形中扩大了反对票的票数,同时,把投弃权票的中立选择权给剥夺了。而且,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也是很不合理的,它既不能体现投弃权票者本来意愿,也可能使大多数人的意愿遭到否决。因此,我认为应当把弃权票作为既不赞成、又不反对的中立票来对待,计票时应当从应到人中减去弃权票后再计算赞成是多少、反对是多少,以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当然,如果弃权票太多,甚至达到应到人数的一半,那表决已失去意义,应停止表决。象上面的事例,如果把应到人数145人减去42人弃权,赞成票只要达到52票就应该算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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