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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介绍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公司。
不注明清楚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介绍
就《期货市场技术分析》吧 很经典 里面像波浪理论等等的东西都讲到了。 在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请问一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三个来源里
假如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话,会用证券公司的资产补偿投资者,证券公司资产不足以补偿的话就会启动风险基金来补偿。上限的具体数字忘了,你有课本的话翻下课本吧。 证券投资咨询取消了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证监会自2015年起停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工作。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咨询机构的常规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依法合规、稳健运营。
邓舸还公布了2014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结果,上海证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家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与此同时, 由各交易所等10家市场核心机构共同承担开展了证券期货业数据通信专网——证联网的建设工作。目前,证联网已顺利完成了设备验收、节点验收、骨干网络验收和应用压力测试,实现全行业机构全部接入,并于2014年12月31日正式宣告进入开通运行阶段。
此外,证监会还就《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最大程度体现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一是明确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职责,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对行政和解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行政和解金的安全。二是明确由保护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时要重点关注个人投资者的损失,可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受偿做出妥善安排。三是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保护基金公司的补偿工作,发挥专业优势,简化补偿程序,缩短补偿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效率。
另一方面,针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一是确立了证监会与财政部的双重监督体系,确保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要报证监会备案,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情况要依规定公开,并向证监会、财政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三是明确了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上缴国库,有效防止行政和解金挪作他用的情形,坚决执行行政和解金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的制度原则。 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着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基金制度成为投资者“保护伞”
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
“股市黑嘴”误导
投资者需赔偿
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
立法前沿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强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势必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构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一点证券法修订案在有关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过去,许多股民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此次修改证券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
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证券法修订案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修订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证监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证券法修订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大授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制约条件。
修订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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