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
经济常识:持股平台协议注意事项,股东协议
1: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很简单哈!你不承认是你申请的哈!说是你家小孩乱填的,或者到时候给你对资料的时候,你跟上面申请的不一样哈!
2:合伙协议(设立持股平台)
内容来自用户:qde3836
根据《中华人民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年[ ]月[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持股平台全称](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总则
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1、名称:[持股平台全称](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 ]。
三、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目标公司全称](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2、有限合伙人共[ ]人:各有限合伙人具体信息见附件(包含完整准确的名称、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3: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如何操作?
1.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持股平台中的全体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应注意的几个法律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什么人来担任,是由自然人担任还是另行成立公司。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持股平台注册在什么地方有赖于该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要了解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难度、要求、税收优惠来综合考量。
3、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i. 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 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iii. 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iv. 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5: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的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此类现象在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有:因规避法律某些强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批准、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身份适格);或因实际投资人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因通过代持设立多家公司相互担保融资等。
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该条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也确认了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
股权代持实践中较为常见,包括上市公司有很多代持行为。作为委托人,法律上也称隐名股东,是股权实际持有人,主要风险在于股权失控,股东权利被剥夺,可结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协议进行控制,以确保自身利益。
6:签股权代持协议有哪些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并没有法律依据的,股份代持协议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股份代持协议效力纠纷
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而言,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股份代持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