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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旭与杜顺仙为夫妻关系

时间:2021-08-03 10:04

  据公开资料显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盛能源”)主营业务为蒸汽的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是以煤炭和生物质作为燃料,通过热电联产方式生产蒸汽和电力,承担供热范围内园区工业用户的蒸汽供应,并将所生产的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恒盛能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预先招股说明书,拟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我们通过梳理发现公司还存在不少问题。

  客户集中高,有依赖风险

  据了解,恒盛能源的主营业务为蒸汽的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是以煤炭和生物质作为燃料,通过热电联方式生产蒸汽和电力,承担供热范围内园区工业用户的蒸汽供应,并将所生产的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

  2017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恒盛能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72亿元、4.08亿元、4.74亿元、2.3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616.6万元、6306.81万元、9508.19万元、4660.67万元,业绩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恒盛能源能实现上述的业绩,主要是依赖公司的前五大客户。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恒盛能源向前五大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65亿元、2.75亿元、3.06亿元、1.59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1.22%、67.36%、64.48%、68.27%。

  也就是说,恒盛能源每年至少有6成的收入是来自前五大客户,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的风险提示中却未披露其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偿债能力弱

  热电联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报告期内恒盛能源的流动资产分别为12996.3万元、13004.04万元、14706.66万元、17762.32万元,流动负债分别为13052.31万元、26563.23万元、29167.31万元、34078.56万元。

  在上述时间段内,恒盛能源的流动资产始终低于流动负债。

  同时,从细分领域看,在上述时间段内,恒盛能源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879.8万元、2633.99万元、1992.36万元、3249.0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9209.8万元、16799.8万元、21711.04万元、27752.98万元,恒盛能源的自有货币资金完全不够支付其短期借款。或许是因为流动资产始终低于流动负债,恒盛能源相关的财务指标也不太理想。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恒盛能源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0.49、0.5、0.52,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1.11、1.07、1.11、0.8;速动比率分别为0.85、0.43、0.46、0.47,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5.23%、51.78%、50.10%及54.29%,若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对正常生产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向关联方借款利率高达12% 是否合理

  招股说书显示,截至2017年末,恒盛能源通过信托拆入的资金为8000万元,该资金来源于杜顺仙(金额为3000万元)、余国旭(金额为5000万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全部偿还。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上述资金的借款利率均超过了12%,2017年-2018年累计产生的利息分别为958.71万元、474.66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5.43%、5.92%。

  那么,在借款利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恒盛能源为什么选择信托借款?

  其实杜顺仙、余国旭其实是恒盛能源实控人。

  据了解,恒盛能源成立于2007年,由浙江华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浙江该凯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天耀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市百佳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龙游县龙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

  此后,恒盛能源的股权进行了多次变更。直至2014年3月,恒盛能源的股东变为余杜康、杜顺仙、余国旭,持股比例分别为63.33%、33.33%、3.33%。其中,余国旭与杜顺仙为夫妻关系,余杜康是余国旭和杜顺仙之子。

  2014年4月,恒盛能源进行了一次增资,除原股东进行了增资之外,余恒(余国旭和杜顺仙之子)也通过此次增资入股的方式入股了恒盛能源,一家四口合计持有公司100%股份。

  2018年9月,恒生能源又进行了一次定增,并引进了外部投资者。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余国旭、杜顺仙、余杜康、余恒合计持有恒盛能源99.04%的股权,且上述4人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因此上述4人均为恒盛能源实控人。

  也就是说,恒盛能源虽然是信贷借款,但实际上资金是由其实控人所提供,且上述恒盛能源的信贷借款发生时,恒盛能源是余杜康一家人的全资子公司。

  那么,为何恒盛能源向实控人借款,其借款利率高达12%,远远高出基准借款利率,这是否合理?

  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 受到行政处罚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受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6条规定,本机关责令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对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环保电价款柒万壹仟叁佰壹拾叁元肆角(71313.4元)。以上没收款柒万壹仟叁佰壹拾叁元肆角(71313.4元),限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衢州市工商银行营业部上缴(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0240)。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