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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银行柜台有一句话“离柜概不负责”,那么

时间:2021-05-11 02:36

  我们先看一则报道,福建建宁一男子在银行取钱时,银行职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事后,职员向男子索要,他却表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他不应归还这1万元,这笔“意外之财”该何去何从?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福建省建宁县某银行取款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5万元支付给何某,何某取款后离开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工作人员回忆,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多给了何某1万元。之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何某拒不承认并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诉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不承认自己多收取1万元款项,但对其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无异议,并认可“1扎人民币”为1万元的事实。

  建宁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三张视频截图及视频录像显示,银行工作人员从钱柜内取出5扎人民币放至何某身前的取款口,何某于10时25分18秒将4扎人民币装进袋子;10时25分25秒,何某又将1扎人民币装进袋子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何某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而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了5万元,何某实际取走了5万元。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多收取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了该利益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何某应对银行的损失予以赔偿。

  这个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在该条款中,银行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

  出现银行少给钱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储户保留单据,并要求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诉法的期限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