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
冰峰饮料3年1期产能利用率低于65% 难破地域经销
张军未直接持有冰峰饮料股份,张军通过糖酒集团持有公司9.25%股份,通过君悦糖酒持有公司8.55%股份,通过共筑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共益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荣益糖酒持有发公司0.40%股份,通过共载糖酒持有公司1.73%股份。张军通过直接持股、担任其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受托其他股东表决权等合计控制糖酒集团91.83%的表决权,通过糖酒集团和久悦酒业控制冰峰饮料100%的表决权,张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军未直接持有冰峰饮料股份,张军通过糖酒集团持有公司9.25%股份,通过君悦糖酒持有公司8.55%股份,通过共筑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共益糖酒持有公司0.40%股份,通过荣益糖酒持有发公司0.40%股份,通过共载糖酒持有公司1.73%股份。
冰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0,603,158.70元。
冰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5,457,321.04元。
冰峰饮料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200万元。
冰峰饮料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9月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000万元。
因生产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陕0104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振兴与张军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不成立;张军返还徐振兴享有的糖酒集团1.05%的股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张军负担。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陕01民终231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徐振兴于2013年10月12日向糖酒集团董事会发出《股东出资委托申请书》,表明其基于糖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明确作出了同意将其全部出资额登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意思表示,张军自2006年4月至今担任糖酒集团法定代表人,故徐振兴持有的糖酒集团股权变更登记至张军名下,没有违背徐振兴的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糖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徐振兴要求张军返还,依据不足,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徐振兴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陕0104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徐振兴与张军之间委托持股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糖酒集团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补充规定,系履行该章程补充规定的要求,徐振兴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关系与该章程补充规定不符,驳回其诉讼请求。徐振兴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陕7102行初127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糖酒集团在案涉股权登记行为作出后,公司股权结构再次发生了变动,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已不具备撤销的客观条件。判决确认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第三人糖酒集团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陕71行终3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