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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
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其中提到,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对电子烟有关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的前置审查,不表明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可以补交一次相关材料,若补交材料仍不符合条件或放弃补交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并退回有关申请,退回申请之日起6个月后,电子烟有关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通过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查意见函,意见函有效期12个月。
第十一条 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未通过的,自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之日起6个月后,电子烟有关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电子烟有关企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前置审查申请文件或相关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查通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作的,电子烟有关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终止审查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电子烟有关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前置审查申请,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查意见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电子烟有关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选自“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智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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