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
职员推荐“私募”致客户损失215万,银行是否有
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投资者程某等人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赵某的推荐下投资215万元购买了“私募产品”,最终全部“打了水漂”。随后,程某分别将客户经理赵某等人及该银行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定,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当事银行则承担20%的经济损失。
元泰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登记存续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任何基金产品。2015年4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元泰公司提出的注销申请,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
他与投资人发生纠纷后自行报警到案。
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嵇某、赵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同时,经与法院执行部门核对,预计退赔程某的金额为37908.96元。
此后,程某又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告至法院,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私售“元享同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与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程某的投资损失,如银行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可以避免赵某上述行为的发生,故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上述过错行为与程某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向程某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422418.21元。
红星新闻 李伟铭 李晨
责编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