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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危险专项整治计划落地 哪些平台或将被取消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正式下发,报道引述未具名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称,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将根据网贷机构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及是否有等违法情况等,而被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三类;对于涉嫌从事的取缔类平台,将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P2P行业从2016年开始到4月份意见出现将近三百多家平台出现问题,一方面由于监管的力度加大,一方面由于网贷平台之前存在的问题现在已经兜不住,资金窟窿出现严重缺口,导致现在问题集中爆发。
某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高层人士透露,网贷平台将实现“一户一档”,“我们下一步会对本地网贷平台逐一排查,摸底的内容很细,除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还要看实际控制人,也看平台的产品情况、标的真实性、资金来去,涉及资金池、自融、虚假标的的平台,基本上要被严打了。”
实现“一户一档”后,网贷机构将依据其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业务过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等违法情结等,而被分为三个档次: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
到底是如何划分这三类呢?有什么具体依据呢?据内部人士透露:一看踩不踩“红线”,二看定性,三看业务。
1、从“红线”方面,即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2、从定性方面来考察,“主要看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性质了”。正规的网贷平台是单纯的信息中介本质,网贷平台不可以为客户提供增信。北京联盟
3、从业务方面来审核,看是否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贷。此外,据悉,平台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则也要看合作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互联网跨界过程中是否有监管套利。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落地 哪些平台或将被取缔
此次整改行动中,哪些类型的平台将会被重点关注整改?
根据《实施方案》中,知情人士透露,在各种问题里,最值得“重点排查”的是“业务扩张过快”、“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涉及校园网贷”,另外从事股票场外,从事股权众筹或事物众的也被视为“主要问题”,如果现在有投资在有这些现象的平台中,投资者应该及时警觉,以防财产受到意外波及。北京联盟
除了大量设立线下门店的平台会被重点关注,加以整改之外,主要还是上述“红线”范围的平台也会受到重点关注,比如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向借款人承诺保本保息、虚构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违规转让债权等。
对于不同问题的平台,监管层将会如何“分类处置”?
1、对于进入“合规类”的平台,监管会继续支持甚至鼓励其发展,过程中做好督促。
2、对于进入“整改类”的平台,或为“大约异化成信用中介”,有些触“红线”但并未涉嫌从事等违法违规活动,则监管态度为“限期整改”,如果到期后仍然整改效果不明显,就有可能面临淘汰或整合
3、对于涉嫌从事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取缔类”的平台,有关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这些平台除了将退出市场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其中,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本月内将完成部署培训,7月底前将完成行业摸底排查,11月底前分类处置就要做完,明年1月前银监会将赴各地督导,各地进行情况汇总并由银监会形成最后的报告。”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人士称。 公安部查非法的公司怎么处理
坚决取缔非法公司 新出台的私募办法会对行业产生什么影响
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并且同时发布了《起草说明书》,对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主要特征等做了详细说明,我在这里谈一下这个新规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什么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或者说是比较随意的概念,而提到互联网金融大家最容易想到的就是P2P,这么一来最近出事的金鹿财行、中晋、融宜宝等都很容易被大家误解为P2P。
这里面的原因是这些线下理财平台在宣传的时候并没有将私募基金与P2P的概念区别开来,因为一方面这些专业性很强的金融概念本身比较复杂,不容易理解,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他们的重点是推销产品的优势,而不是清楚的介绍各种不同理财产品的区别;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对销售对象有严格的限定,所以可销售人群范围太小,他们面向投资者宣传的时候是有意向故意将两者模糊处理甚至说成是P2P产品的,这样可以扩大基金的销售范围。
这次新规有3个月的过渡期,之后按文件的说法是会严格管理与处罚,所以线下理财公司将会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因为目前包括诺亚、旭日等线下财富管理公司其实都是私募基金的代销渠道,而新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私募产品的销售禁止行为和推介渠道做了严格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明确限制了产品介绍和宣传文案的表述,看到这条最头疼的可能就是相关公司的文案狗了吧,呵呵~
第二十五条详细陈列了不准使用的推介渠道,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最注重要的软件入口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赫然在列。新规在媒介渠道推介的限制上非常明确,这是以往的《证券法》和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明中都没有的,这次做到了具体、详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可以确定,以后只要是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理财产品都会借鉴这一原则,将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列入其中,这将包括私募基金、众筹、P2P、信托等。好在P2P的投资门槛很低,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是众筹,我们虽然还没有相关门槛的文件要求,但是去年美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我们肯定会借鉴的。
新规其实是利好P2P的。线下业务相当复杂,经常被有意无意的跟线下财富理财、资产管理甚至是私募基金和信托混淆在一起,这次规范之后这种混乱的局面会清晰很多。因为去年的网贷细则已经明确要求P2P不准从事线P的发展还是相对支持与鼓励为主,所以线下业务也还有不少平台在做,这就没办法不跟线下财富管理产品混合。
线下业务针对的群体应该是符合要求的高净值人群,但是往往由于各种渠道和资源限制以及高净值人群的稀缺性,线下的业务员销售的主要对象是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太弱,根本就不满足这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的要求,因为绝大部分私募基金都是亏损的,再加上目前宏观经济整体的虚弱,今后私募、信托产品的风险会更大。这一直是线下业务最大的弊端,也是刚兑难以被打破的重要因素,新规对这一方面的规范起到了一些作用。
另外有些P2P平台与私募基金或者财富管理公司合作,通过P2P给私募基金,将资金投向新三板公司,或者进行股权投资、并购、定增等高风险行业。这其实已经是违规的了,因为去年的网贷细则已经明确禁止了,新规出台后这种合作关系也会逐渐被取缔,这对P2P行业整体风险的降低也是有好处的。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敲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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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美金可以炒外汇。
不同的平台对的规定有不同。不过客户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申请的。
100倍,1000美金的资金量,是做不了一手的。可以考虑做0.1手。
这种情况下,做0.1手,账户大概可以抵抗800点的亏损。
按照盈亏比,楼主设止损与止盈是可以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要比这个复杂得多。
建议在入市之前,先做一段时间的模拟,充分了解这个市场的复杂多变性。 能否说下股票微是什么意思
就是用微信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