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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挪用公司资金罪
1:什么是拆借资金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2:怎么解释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急!!!
企业间拆借资金收取利益,不管是什么企业都是违法的(超营业范围,营业执照中规定的除外),处罚权在工商局。
正常的拆借方法是委托贷款(通过银行)
目前这块管得很松(税局只要正常申报税金也就默许了),工商局其他违法行为都罚不过来。
3:什么是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
根据现行的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任何企业法人之间都是不能互相借贷的,这是在计划经济和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条件下制定的法规,现在已经很不使用,新的《贷款通则》一直的制定中。目前变通的方法是进行银行委托贷款,及A公司将资金委托银行贷款给B公司,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形式上满足了企业法人间不能直接贷款的要求。
4:什么是资金拆借行为?
5:目前,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约定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所以企业间拆借是不合法的。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上述司法解释(尤其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
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6:企业间可以资金拆借吗。挂在什么科目呢,利息凭什么入帐。
可以,
如果没有利息,计入往来就行!
有利息,要计入借款
利息得去税务代开发票,然后入账
开发票时要带着借款合同
严格说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符合规定的。但事实上临时拆借资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利息的收付也是常见现象,所以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该做应税收入,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只能列支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同时,如果使关联企业的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对应的利息不得列支(理解为超过借入方资本50%)。因为一般企业不是金融机构,所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收据,只能开具普通的收款收据。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支付方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据等能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利息实际支付的证明的,再到代为开据一般是通用发票,就可以按规定限额列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