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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外经委要求

时间:2021-09-19 05:42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股权变更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须提交如下文件:1、 企业股权变更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1) 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名称、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及资金到位情况(2) 变更事由(3) 转股的出资方式(4) 变更内容(5) 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2、 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新编制的合同、章程(企业类型变更时必须提交新编制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主要内容:(1) 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及内容(2) 修改后合同的条款及内容(3) 合同修改的时间及地点(4) 新组成的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资各方印章(签署原合同的法人代表如有变更,须提交法人代表变更的有效证件)3、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1) 董事会所做出的重要决定,如果是独资企业需注明章程变更前后所涉及的具体条款及内容(2) 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3) 决议的时间及地点4、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新旧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外资企业印章);5、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 违约责任(6)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6、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须报送下列文件:(1)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2)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7、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8、 企业原合同及章程(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准后退还给企业);9、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0、新股东的银行资信证明(外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出具个人存款证明);11、新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外商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属于股权质押;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者股权:守约方更换投资者或变更投权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由市外经贸委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延伸阅读: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股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和流程

  外资公司变更股权需要的材料和内资变更股权是差不多的,只是内资需要的是股东的身份证,外资股东需要护照,港澳台股东需要的是港澳台通行证。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与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澳门和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电子版营业执照;
9、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流程

  要看新股东是我国的还是国外的,如果是国内,直接提供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先去工商变更,再去税局变更即可。如果新股东是外国人,要提供护照,护照要经过大使馆认证真伪,还要找翻译公司翻译中文名。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股权并购的手续

  首先查明该内资企业有无外资准入限制,其次其资进行尽职调查,再次进行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就OK!建议你找律师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主管部门的核准。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