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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基金公司老鼠仓案

时间:2021-08-31 01:30

  金基网:请问曝出“老鼠仓”的基金公司的基金还能相信他们吗

  你以为没有曝出的基金公司就没有老鼠了吗你以为如果真的就那点工资基金经理肯卖命为你们赚钱
还不如那些已经被曝了的,起码老鼠已经被揪出来了。

  什么是基金公司的老鼠仓行为

  基金公司的人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都被称“老鼠仓”。

  惊天“老鼠仓”大案,涉案人会被判处什么刑法

  这起事件中,涉案人会被判处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且这起案件已经判了。判决书显示,蒋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事件梳理被告人蒋某在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兴业公司”)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行业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知悉的所任职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父亲蒋某。 

  简单来说,这起事件中,这位女基金经理因为从事的是基金行业,所以对于基金的内幕知道的要比普通人更多。这位女基金经理通过将内幕消息告诉其家人,让他们在买卖股票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这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所以说这种内幕交易是不被允许的。

  事件本质

  这里简单说一下。这名女基金里的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害在哪里。

  首先有规定,作为基金经理是不能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的。我们都知道,股票的涨跌都是因为有人买它才会涨。有人卖才会跌。

  对一个基金经理来说,她手上掌握着大量投资人的资金。基金经理的每一次买进卖出对于股票的涨跌影响都非常的大。如果此时基金经理将自己将要买哪只股票,或者未来将要卖掉哪只股票告诉其家人的话。

  那么就可以在基金经理买进这只股票之前先买进,然后就可以坐等基金经理来抬轿子,这种你甚至都不用去分析市场,只要知道基金经理想要买哪只股票提前买进,等基金经理买的时候,你那只股票就会不断往上涨,她要卖的时候你提前给卖掉,你就可以从中获利。

  写在最后

  但这损害的却是投资人的利益,在行业里这种行为也可以叫做老鼠仓,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搜索一下相关的关键词。

  对于这起事件,你如何看待

  老鼠仓的刑法处罚

  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此外个人信息被随意披露,传销中拉人头等谋利行为都在修法中有新的规定。
刑法现行法律中对证券、期货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已经作出了刑事责任规定。而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加入了对基金内幕交易的打击措施。基金公司的人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都被称“老鼠仓”。
而对一些国家机关和、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特别作出了新的规定。
中国拟修改刑法严惩“老鼠仓”行为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司法解释正在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人士8日在清华大学一个学术研讨会上透露,“两高”正在制订与《刑法修正案(七)》中打击“老鼠仓”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专家期待司法解释能明确如“老鼠仓”行为的罪名、第四款中“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等问题。
罪名认定存争议
有专家指出,“老鼠仓”行为不是内幕交易行为中的一种,应独立成罪,主要理由是“老鼠仓”信息不同于内幕信息。最高检职务预防犯罪厅检察员许道敏表示,“老鼠仓”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认为,内幕信息是已经发生的,而“老鼠仓”信息是尚未发生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助理陈科介绍,在审理唐建案时发现基金信息不同于内幕信息。第一,基金信息在源头、性质、特征、影响范围等方面与内幕信息差别较大且缺少逻辑联系。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知情人士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如果基金投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则基金公司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的任何交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第三,内幕信息跟内幕信息公开有关,而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持仓变动等信息都具有非公开的特点。
许道敏指出,背信罪来源于日本《刑法》中的背任罪。背任罪核心是犯罪行为使得相对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而这不是“老鼠仓”犯罪构成的要素,后者的核心是违反规定交易。两者法益不同,前者是保护相对人的财产,后者是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他建议使用金融人员违规交易罪。
亟待立法细化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表示,“老鼠仓”的刑事责任认定极其复杂,迫切需要在立法方面进行细化。
第四款中并未给出“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对此周光权建议从成交额、获利数额、成交次数这三个方面来认定。许道敏表示,司法解释中应包含怎样量刑、如何适用等。
至于“老鼠仓”行为罪名如何认定,专家意见并不一致。很多专家认为应该定为背信罪。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应该是背信罪。陈科说,在研究部分国家和地区“老鼠仓”行为的有关执法案例时,发现境外执法机构较多将“老鼠仓”行为认定为背信。
此外,专家还指出了需要明确的四个问题。一是“老鼠仓”涉及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如何界定,从正面去界定还很难。二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如接受暗示或者明示的人如何处罚。三是处罚方式,如果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进行处罚则需要认定违法所得,这比较困难。四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期货爆仓了,怎么办??欠多少钱应该不会被起诉?

  怎么办
平仓,如果仍然不行,还钱。但是一般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期货实行的是无欠款结算,如果你结算发生了爆仓,第二天就会被强制平仓的。
欠公司钱是绝对要还的。如果不还的话,估计你也铁定被起诉的。

  #士兵#32岁了,已经没出路了,期货爆仓了,已经没办法了,A股已经止损了。现在也很头疼。现在很痛苦

  我给你的建议是重头再来!我也是自己做,2015年开始收益都保持在月盈利一倍,然后慢慢变成周盈利50%,后来就开始变得狂妄自大!甚至产生一些幻象!在2017年6月份客户资金亏损70%离场,而我自己资金离场的时候只有4万了,当时在内心里我认输了,有那么几天我想到了自杀,可是我最终决定重头再来,我要为我自己为我客户赢回来,一开始很不顺,不该犯的错误几乎全犯了,恐慌心理越来越难以控制,盘感也好技术也好原则也好都消失殆尽!差不多又经历了一个月的磨合调整才回正轨,接着把握住了一波大行情,在2个月时间回本并且盈利10%,那是我获利最少的一次但差点要了我的命!现在一直稳定盈利,我想说的是这一行不管你是否具备高天赋和后天更完善的学习,总会有一次亏到绝境,只有那一次站起来了!你才拥有了真正属于你的交易策略! 来自职用户: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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