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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基金管理模式

时间:2021-09-15 18:18

  双GP(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律所整理

  

内容来自用户:鲁宏

   深圳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书
深圳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深圳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管理等经营手段获取管理收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第九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第一十二条46、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4第六十五条

  双gp是否都要具备基金管理人资质么

  只要一个有就行

  双gp备案有哪些要求

  法律依据:系统操作实务经验。
回答:协会系统没有强制规定有限合伙产品GP的数量限制,符合《合伙企业法》要求即可。若存在多名GP,可能会被反馈要求说明合理性。

  私募投资基金双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协会备案吗

  以下内容从网络转的,说的确实比较客观准确,供参考了。

  一、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尽管“双GP”不是投资界主流,但它确实客观存在。

  领信股份(831129)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关于与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之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天星领信新三板投资基金由天星资本与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采用双GP合作模式,根据市场情况,LP选择采用平层化或结构化的设计,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与劣后级资金的比重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确定。

  根据我们观察,在实践中,部分LP想与GP商讨共同管理基金事项,除参与投资、募资外,还参与项目的投资、管理,组成所谓的“双GP模式”。还有部分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会选择有背景的机构,合作设立双GP模式的并购基金或是产业基金。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

  与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目前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统,目前只能进行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

  购买私募投资基金条件是什么

  你是为了考试还是为了实际购买。
如果是为了考试的话,就是非从业人员,其他的可以再书里找
如果是为了购买的线万,如果成立合伙企业或公司投资的话需要更多。如果有私募机构告诉你几万就能投的话,多半是非法融资的。
因为这些东西都有备案的,实在不行可以去当地设立的金融办咨询。

  个人投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下: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