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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子公司债转股增资什么意思
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的定义是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仅,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这是国家1999年作出的减轻国有企业债务和推动国企改革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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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2)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债转股操作
债转权,是指作为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达成协议,以债权作为对公司的增资,债权人身份转变为公司的股东,从而消灭原来债权债务关系。
民间借贷债转股在操作上要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和具体公司章程规定来进行债权替换为股权
债转股,能增资吗
债转股涉及多方利益,若落实企业、银行、第三方自行谈判,以自主、平等原则来进行协商,将达成一致三赢的方案后作出选择。若真的不介入,亦不采取审核制或者下达指标,落实将选择权、决策权交给参与方,完全市场化进行,不失为好事。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 波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关于增资扩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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