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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什么是海外债

时间:2021-07-28 12:58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是什么意思 通俗说

  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债券是指在人民币离岸市场上大规模发行以人民币计价、还本付息的国债或债。这不仅有利于将国家信用转化为财富,迅速提升国家财力,还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金融、工商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1]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主要区别是发行债券的计价货币不同。
外国债券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货币发行的债券。比如,美国在中国发行债券,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就被称为外国债券。
欧洲债券是以发行人和发行地国家之外的第三国货币为为面值货币发行的债券。比如美国在中国发行债券,以英镑为计价货币,所发行的债券就被称为欧洲债券。

  中国企业发行境外债劵是什么意思

  近日,中国神华完成首次境外债券发行工作,募集资金15亿美元。本次发行包括3年/5年/10年三个品种,发行金额各5亿美元,票面利率分别为2.5%、3.125%、3.875%,资金成本显著低于境内,募集资金将用于归还境外子公司贷款、经批准的境外项目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本次境外债券发行除实现了低成本融资的目标外,也是中国神华首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证明了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神华信用的高度认可,为中国神华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的持续融资活动建立了基础,为中国企业树立了积极正面的形象。控全局提供

  外国债券其特点是什么

  扬基债券是在美国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外国债券,即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国际组织在美国国内中场发行的、以美元为什值货币的债券。“扬基”一词英文为“Yankee”,意为 “美国佬”。由于在美国发行和交易的外国债券都是同“美国佳”打交道,故名扬基债券。扬基债券具有如卜几个特点:①期限氏、数额大。扬基债券的期限通常为5~7年,.些信誉好的大机构发行的扬基债券期限甚至可达20~25年。近年来,扬基债券发行额平均每次都在 7500万到lj亿美元之间,有些大额发行甚至高达几亿美元。②美国对其控制较严,申请手续远比一般债券繁琐。③发行者以外国和目际组织为主。④投资者以人寿保险公司、储蓄银行等机构为主。
扬基债券存在的时间已经很长,但在本世纪80罕代以前,扬基债券的发行受到美国十分严格的控制,发行规模不大,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顺应金融中场改革潮流,通过了证券交易修正案,简化了扬基债券发行手续。之后,扬基债券市场有了止的发展,1992年扬基债券的发行量为232亿美元,1996年增至405亿美元。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

  2007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境内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就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发行主体:
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境内(不含、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发行流程:
1、境内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2、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四)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同意发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批复其外债规模。

4、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6、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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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