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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时确认股息金额怎么填,股息红利确认时间
1:企业清算,分配财产如何纳税
A公司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剩余财产为1000万元。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某投资成本8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10%。 该公司扣缴张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00×10%×20%=10(万元),计算张某财产转让所得1000×10%-500×10%-80=-30(万元),不用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张某享有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计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10%=50(万元)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部分为投资转让所得。 以上计算是否正确答案是否定的。第一,财税[2009]60号文件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由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来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中《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中没有利润分配的概念。 因此,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的剩余资产金额中的股息所得只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清算剩余财产对于自然人不区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等等表格怎么填
公司注销,财务报表的表格怎么填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快注销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
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
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
(1)”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2)”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
(3)”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
(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快注销
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跟12年的所得税汇算是一样的,只不过期限较短。
4: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你提供的资料不全无法准确,无法准确提供帮助,不过你可借鉴(财税[2009]60号)文件精神。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5: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6:股息红利扣税多少时间扣一次
股息红利代扣个人所得税,在获得股息红利的时候就要扣,所以没有多少时间扣一次的限制。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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