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重整对股权的稀释最严重(债转股)
当某公司资不抵债时,要想快速复苏,必须借助法律手段,甩掉债务、脱离囧境、轻装上阵。这种法律手段叫做破产保护或者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种规定了三种方式:重整、和解、清算。那么司法实践种,三种方式对债权人、债务人、股权人、战略投资者(战投可以是现有债权、债务、股权人或兼容组合)等相关利益方的优劣性如何呢?
1、该公司资不抵债程度的影响。若清偿率不足50%,债权人会选择重整,且越低选择重整的意愿越强;若清偿率高于50%,债权人会选择清算,且越高清算意愿越强。债权比例越高的债权人选择重整意愿越强,债权比例越低选择清算或和解的意愿越强。战略投资者与现有债权债务股权关联性越强重整意愿越强,反之清算意愿越强,希望公司变成空壳后在进行资产注入或重组。
2、该公司股债权集中性的影响。重整方往往是第一债权人,法律要求债权比重10%以上才有资格重整,因为具体操作时要求其作为战略投资者或其合作方,把中小债权100%偿还后,再进行债转股、资本运作,理论上讲,重整对
债权人最有利,清算对股权人最有利,本质上讲重整过程就是把债务转换成了股权,稀释减少了现有股民权益,清算过程就是清空不良资产、化解债务危机,保护增加了股民权益。
3、对该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破产方式,都是为了盘活资源、复苏公司的法律手段,对公司未来发展均具有起死回生的作用。首先破产申请生效后,公司债务停止计息,减少了巨额财务成本;其次第三方审计介入可以化解三角债、注销大量不良债务;再次无论战略投资者入不如注、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入驻,破产后公司的财务收支是平衡的,不会增加新的成本。
4、对该公司股民的影响。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破产方式,对现有股民都是重大利好,公司起死回生在望,相比较而言,清算对现有股权不构成稀释最好,和解会有一定股权利益稀释,重整对股权的稀释最严重(债转股)。千万不要只望文生义,认为清算会导致公司注销、股票消失,必须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破产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正规文件,特别是最新破产法第105条法条,
- 上一篇:经济常识:股票高低点显示指标
- 下一篇:对于整体的科技发展也是有可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