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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和倒闭一个意思吗

时间:2021-12-09 14:12

  公司倒闭和公司破产,是一个意思吗

   问:到怎样的程度企业才会破产清算? 答:一般来说,在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和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的这两种情况下,企业会申请破产。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破产”,和“金星”现在到法院去申请的,都叫“破产清算”。 问:接下来的程序会怎样? 答: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目前,余杭法院指定给“金星”的是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下来要做的是资产清理工作,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前来申报。申报周期过后,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如果这时债权人达成共识,不要企业关门倒闭,并已找好人接盘继续,那么“清算程序”就可能进入“重整程序”。这就好比把一个濒危病人放到重症监护室做最后抢救,法定时间为6个月。如果重整失败,那才进入真正的破产清算拍卖程序。 股票里退市是什么意思?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的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实施私有化时,在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回购全部流通股后即可宣布公司由公众上市公司重新变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对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实施私有化后这些子公司就将一一退市。
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A股首例
2016年3月21日,A股市场首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产生。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对*ST博元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退市的后果是怎样,倒闭吗

   退市不一定倒闭的 但是退市的商誉会受到影响 因为上市的公司是身份和实力的体现
退市还会受到资金周转困难,因为上市是融资的手段
如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公司可以度过难关的 主要是看股东的决定和领导的能力了 破产和退市有何区别二者会对投资者什么损失

   作为流通股东拥有一个已经破产的公司的股票理论上也可以得到赔偿,但如果资不抵债的话就颗粒无收了
按照《破产法》,清偿的原则是:企业破产后,最先偿还的是担保债权人;然后是无担保债权人,如银行,供货商和债券持有人;最后是股东。这一顺序的道理在于,有担保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通常由抵押品或公司的其他资产进行担保。这类债主知道一旦公司破产,他们将最先得到赔付。债券持有人比股东享有优先偿付权,因为债券代表公司债务,公司当初就承诺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因而承担的风险也应最大。理由很简单,如果公司赚钱,他们赚得也最多;如果公司赔钱,他们也理当共担风险。 证监会修改退市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某些无赖公司,利用中国证监会漏洞,不会退市,不断炒作(买卖壳资源,就是上市公司这个资源,把一文不值的东西,炒作的天文价格),对讲求公正公平的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不利,也不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股票指数。 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
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中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