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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时间:2021-08-05 19:26

  1.A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第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第2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万元25%-1.25万元=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12.5%20%+(150万元-100万元)50%20%=2.5万元+5万元=7.5万元;减免税额=150万元25%-7.5万元=30万元。

  
 

  2.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条件,怎么适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后续出台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今年又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综合来看,属于一项低税率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优惠也是低税率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