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经济常识:股权产品设计,股权设计的三要素
1:股权架构设计有什么原则吗
股权架构设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晰股东的权责利、确保控制权的稳定、保证公司的顺利融资、企业IPO必要条件。
2:有没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设计方案
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小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具体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甚至会触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同时,《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但对调查问卷,一直未有相关细则和文本示范出台,故实务当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终募集人数上,单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数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过伞形结构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分别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可以理解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全体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内容需借鉴和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关于托管协议,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当中,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契约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之一,或者经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同意,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另行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四)登记备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契约型基金。
四.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目前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事项的股东身份受限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上市交易的股权,绝大部分时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在操作成眠,“主体资格证明”被明确界定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实践中,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目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苏州地区、盐城地区的工商局。
这种将基金投资的项目,股东登记为管理人而非基金,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疑问:一、这是否是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二、这种做法,是否会给管理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小编认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权代持关系,依照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投资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乃至在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利,这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税务方面,主要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记的项目公司股东为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编认为,基金法已经明确要求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条)。因此,造成这方面混淆的根源还是在于契约型基金无法将自身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能够解决工商登记的问题,从外观上也能够避免这种混淆。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资管产品,在向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管理人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3:股权基金理财产品设计方案
股权基金理财产品设计方案可以给提供一篇。
4:股权的博弈:如何做好股权设计,让激励最大化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之初,很多企业并没有进行全面的思考,而是根据企业面临的几个突出人才管理问题决定是否做或者如何做这无疑是补救式管理方式的延续,虽短期效率最优,但长期成本和风险却双高。作为涉及到公司的现金和控制权两大核心利益的股权激励,企业需要先想清楚再行动,用长远的眼光做利于长远的事。不是每家企业都能做股权激励,也不是每个股权激励方案都一样,先思而后行,才能铺就未来之路。具体要思考什么我们按“企业需求—客户需求—资源现状—未来发展—达成共识”的逻辑梳理了企业需要先期思考的五个问题。
你清楚股权激励的目的吗
针对第一个问题,不同背景的企业可以给出不同的答案,但都会落到“人”身上。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将通俗意义上的目的分为吸引、留住和激活人才,但很多企业停留在了这一层面上,没有进一步的延伸。上述这些目标只能说是百米赛跑中70M的目标,那么终点的目标是什么是通过提升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最终提升企业的业绩。在制定激励方案的时候,这个目标看似人人都知却常常被忽略,心怀70M的目标制定不出能达到100M的方案,所以制定方案前先把目标定长远。
你了解员工的真正需求吗
把激励对象比作客户,如果公司想从客户身上获取价值从而达到最终目标,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搞清楚客户需求是什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大部分激励对象的最终需求绝对不是股权,而是良好的未来收益。股权对大多数激励对象来说只是一种保障,是由于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不信任从而寻求法律意义上的保护的一种外在表现。当然,还有部分高层管理者的最终需求是经营权和外界对自身的认同感,所以差异化对待不同人群的激励需求是原则性的思路。针对不同激励对象的需求,我们如何合理的满足对于长期收益需求的激励对象,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合理的将实股的各项的权利分离,还是将虚股做实针对有经营权需求的激励对象时,我们如何拿捏好股权与控制权的关系,这类问题还有可以延伸很多,但明确需求是关键的环节。最后,激励对象还有一个关键的过程性需求:公平性,这点也需要我们在进行分配时特别注意。明确了客户需求之后,下面就需要回到企业自身去思考企业的资源是否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你能给员工多少股份
说到股权的问题,创业公司是最好的例子。对于一个科技型初创企业来说,初期企业最想要激励的人员无疑时是技术人员,但等到产品有一定市场,企业才发现销售是最重要的人员,后期规模逐步扩大,财务等职能的重要性突出,这时候企业的核心人员属性又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各个阶段实施股权激励时只关注当前,那么最后的股权肯定不够分从而威胁创始人的控制权。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人员需求是不同的。对于股权激励来说,企业发展阶段对其的影响远远大于行业要素的影响,所以每个阶段的股权规划一定要为接下来的发展阶段留出相应的合理空间。要从股权标的的储备量上看看企业有多少资源,能拿出多少资源满足员工的需求。
你准备用什么钱激励员工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企业现在没有现金流,可预见的未来也没有,那么这个股权激励即使执行也注定是失败且毫无意义。我们认为股权激励收益有很多种:未来创造的“多出来”的钱、大家一起努力得来的钱、企业快速发展带来的钱、未来资本市场认可的钱等。当聚焦于收益来源的时候,股权激励的钱只有两种:内钱和外钱。这两种钱中,都包含了一定的时间要素,所以企业要考虑我现在能给出多少内钱和外钱,未来我该怎么利用好内钱和外钱。外钱因其收益巨大一直是激励对象比较关注的点,特别对于拟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来说,外钱更代表了巨额收益。企业需要想清楚如何规划好现在的两种钱和未来的两种钱,只有企业想的清楚才能有激励效果,同时才能规避一些风险。
你能让员工看到希望吗
很多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更关注机制的设立,而容易忽略一些软性因素的影响:员工对企业的良好预期、员工对于未来收益的感知度、员工对于股权激励目标的明确度等等。这些软性因素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做的好与坏直接决定激励的成与败。在做股权激励前,企业首先需要帮员工建立起对企业的良好预期,只有对未来有希望,面向未来的股权激励才有存在的意义。方案设计中要充分利用好员工的良好预期,设计合理的方案。完成后更要明确告知激励对象未来努力的方向和路径,并通过收益测算让其感知到达成目标后的收益。股权激励方案只是一个躯壳,激励文化才是有温度的血液,只有两者的充分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总结
我们在设计前期按如此的逻辑顺序抛出问题,就是想让企业回归到商业的本质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去思考股权激励。上述几个问题只是有关是否做股权激励,以及大体如何做的概括性问题。要想真正有一个初步的思路,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但任何有关股权激励的问题,都可以用三个方面来总结:业务、人员和资本,后两者围绕前者进行匹配,在方案设计前期把握住这三个方面,就把握了后期方案的正确方向。还是那句话:股权激励,先思而后行,才能铺就未来之路。
5: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么
合伙人的制度就是你的年龄首先必须要小,其次就是你的能力和你的学历必须要非常的高。
6:股权设计如何做
内容来自用户:fy0371
股权设计如何做读完这篇文章成为股权设计专家!
在最开始股权分配没有处理好的话,很可能为今后的创业失败埋下隐患。那么股权要怎么合理分配,才能让企业越做越稳呢
一、为什么要设计股权架构
1、明晰合伙人的权,责,利
亲兄弟都要明算账,所以合伙人之间的分工与回报,在早期是一定要明确分配好的。合伙创业讲究情怀没错,但最终也是要实现实际利益,怎么能够体现你的利益和价值,很重要一点就是股权、股比。后者是你在这个项目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重要体现。
2、有助于创业公司的稳定
60%的公司因为股权分配而出问题,最终因为股权问题导致创始人间的矛盾不断,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3、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一个稳定发展的公司不可能有很多控制权,只能有一个老大。比如真功夫,一会儿是蔡达标,一会儿又是潘宇海独揽大权,方针策略不同,对企业的发展势必会有很大影响。如果他们的股比能形成一个核心的控制权,争议完全可以避免。
4、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理想状态下,创业公司会经历五个阶段:起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通常不止一轮)——Pre-IPO融资——IPO。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寻找新的投资人融资,也必然会被问到股权架构分配问题。如果你的股权架构是五五分,不会有资本方愿意进来的。相信每个创业者的创业项目都有三、股权如何分配四、股权成熟制度:专治合伙人中途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