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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社会信
社会信用立法作为一项开创性的事件,涵盖了信用管理体制、信用奖惩机制、信用服务市场、信息主体权益,以及与现有法律之间的衔接等,已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的只要支撑。近年来,全国各地信用立法取得重要进展,为推进国家信用法提供了更多的实践与经验。
近期,多省人大常委会接连审议地方社会信用法,从目前公开的草案送审稿内容上来看,陕西、甘肃、江西、辽宁等地的信用立法各具特色。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
9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及公开、期限等要求,完善了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具体规定。在信用信息的安全保障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社会建设应重在教育、宣传、引导。据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信用文化作了补充规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制度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加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9月27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的报告,关于《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等。
据了解,条例草案对激励名单中的信用主体,对照激励措施清单,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激励措施。此外,鼓励将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中认定的激励对象、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社会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进行宣传推广。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9月23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张国清主持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党组会议。会议听取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
信用信息是与守法、履约状况相联系的客观记录,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属信用信息。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条例草案拟将一些与信用无关的个人信息,如血型、病史、指纹等划入禁止归集的范围。同时,条例草案拟将部分与个人信用虽无直接关联但可能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性信息划入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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