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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民法典对股市的影响,民法典概念股

时间:2021-08-24 21:11

  1:民法典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该法典,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从而具有了广泛的世界意义,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

  2:因素对股市有哪些影响

  
证券词典

  3:国家政策对股市的影响?

  都说中国股市是一个政策市,原因就是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实在太大,而上市公司的业绩却反而变得没有那么重要了。举个近期的例子,水利工程建设是前段时间十二五刚提出的未来五年的规划,大概是说未来五年,总投资一万亿建设水利工程,这政策就直接表现在了股市上,山峡水利连续两日强势封住涨停,其他的如安徽水利,葛洲坝等都表现不俗,这就是政策的魔力。近期的还有高铁概念,晋亿实业就是最好的例子,股价一路从11元左右涨到了昨天的25块多,其他中国北车,中国南车,晋西车轴也是大致如此,而实际上他们的盈利能力完全支撑不了难么高的股价,但是就是有人炒,没办法。
再举个反面例子,国家从去年四月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主要有要求七十多个国家企业有步骤的退出房地产市场,收紧流动资金等措施,在二级市场上,这直接导致了中国股市在房地产板块的带领下从4月到9月为期五个月的下跌,上证指数从3300多点一路跌到了2319点,从十月份才开始止跌回升。但是如果从价值投资的角度看的话,房地产板块的估值是非常低的,房地产公司的基本面良好,盈利能力也是超强。以万科为例,其一年的营业额足足有1000多个亿,净利润也特别高,这样的公司难道不是好公司吗,但是还是难掩其跌势,其他的还有金地集团,保利地产,招商地产等,这是房地产的四大龙头,无一例外,全都跌的面目全非,至今没有大的反弹。
这就是中国股市的魔障,价值投资在这里好像行不通,不论你多优秀,不论你多赚钱,政策不支持你了,你什么都是浮云。

  4:入摩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纳入MSCI指数被认为是中国市场在逐步受到国际认可的表现,也是我们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举措。具体来看,短期市场影响将会表现在流动性和市场情绪两个方面。据统计,全球目前有12万亿美元资金跟踪MSCI的指数,有1.7万亿美元资金跟踪新兴市场指数,纳入MSCI将意味着A股被全球资本配置,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外资的流入将为A股市场注入新鲜血液,为中国企业提供资金的同时,也将通过A股市场分享红利。根据多家券商研究,按照目前5%纳入,未来100%纳入粗略测算,短期内将为A股带来约1,000亿元,长期约1.7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增量资金;而从市场情绪角度考虑,纳入MSCI指数将会给市场带来提振作用,改变A股以往持续震荡的局面。毕竟中国A股是出了名的散户多,而加入MSCI指数后,随着外资的流入,将有望改善A股市场的投资结构,预计可能会出现机构之间的博弈,减小A股因散户追涨杀跌造成的波动风险,从而推动市场朝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但值得提醒的是,这并不等于散户投资的风险降低了,因为国际基金很注重价值投资,擅长长线布局,股民未来在A股投资时,更需要把握估值,对公司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决策,切勿盲目跟风。
从长期影响来看,A股纳入MSCI指数不仅能够加速A股国际化进程,进而对投资者结构、交易风格和产品生态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同时还利好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完成国内资本市场与全球金融市场融合,成为中国市场开放的重要时刻。

  5:未来中国民法典各分编有哪些内容

  法典的概念:
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了便于查阅、适用法律规范和消除法规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规系统化的方法有两种,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法规汇编:
法规系统化的又一形式,即按一定顺序把现行法规汇编成册,如中国1952、1953年编的《中央人民法令汇编》、1956年以来陆续出版的《中华人民法规汇编》等。法规汇编不同于法典编纂,它不是新的立法活动,只是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使之系统化,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一般不作任何变动。系统化的具体方式,通常是按照颁布的时间顺序,或按法律部门,或按法规名称的拼音字首的顺序加以排列,汇编成册。有时也可以某一方式为主,结合其他方式进行排列。法规汇编虽仅限于对现行法规进行外部整理,但可为查阅、适用和研究现行法提供方便,是法律规范系统化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法典编纂:
重新审定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陈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这种法律就称为法典。法典较单行法规系统、完备,是一种新的立法文件。随着法典的颁布,相应的单行法规即被废除。在中国,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魏相李悝编纂的《法经》,是中国最早出现的较系统的法典。
在西方各国的法律传统中,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贯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由于制定法大量增加,也开始有以法典名称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但内容仍不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严密。有的虽然称为“法典”(如《美国法典》),实际上是法规汇编。
我国立法较晚,基本都在79年之后,就像《物权法》也不过刚刚颁布,当然就没有民法典了,现在民法体系基本建立了,所以民法典也就不远了,现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已经完成,官方消息是要到下届人大颁布。

  6:2020年民法典何时出来

  《中华人民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0年5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那民法典的出台将对法考产生什么影响呢?
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最为重要的影响,在其对民事规范之改变,而这些改变往往是考试重点,笔者择其重点介绍如下:
1、流押(质)制度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做出流押(质)的约定时,应属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我们知道无效之评判在民法中是最强烈之否定,一味无效,并不能很好处理民事问题,并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进资金流通,真正发挥抵押权的功能,显为立法之进步。
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
因为,此时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额,当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讲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就会使得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不道德,亦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纳。
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不是流押(质)的规定,同学们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转让问题
1《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解析
抵押物转让在《物权法》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曾经,老师给学生们的总结如下:
(1)抵押物仅指抵押物所有权变动而言如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对抵押物设立抵押、质押、出租则不受限制。
(2)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可转让;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这种模式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也未行使涤除权时,抵押物是否能发生转让,在动产情况下,得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在不动产情况下,就不能转让。
如今,根据《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原则上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不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仅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事实上,对抵押权人而言,不论抵押物在谁手中,只要抵押权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此一改变,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影响深远,同学们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