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
在金正大年年度报告中
#金正大# #002470#
2021年5月2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ST金正,代码:00247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如下,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故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金正大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及相关责任人,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4月30日,金正大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2020年2月29日发布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予以大幅下调,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2020年6月30日,金正大发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负责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ST金正大成为*ST金正,净利润从1.21亿元变成了-6.83亿元。
在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中,部分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而董事陈国福、王蓉、李杰利、秦涛及高级管理人员白瑛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如下:鉴于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审计报告保留事项尚未清除,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本人无法确认2019年度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此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董事会、监事会还因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3-00395号),大信所对公司以预付购货款的名义与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及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重述上述事项的前期报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是基于以上情况进行编制,后续公司将对上述事项进行处理,存在会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重大调整的可能性,请投资者特别。
2020年8月2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2019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2020年9月15日,金正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鲁证调查字[2020]18号)。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金正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金正大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您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或维权的,可以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宋一欣律师认为,金正大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间买入金正大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 上一篇:让我觉得科学可以改变世界
- 下一篇:并且明确告诉大家附近的位置低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