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经济

创投

前老板欠款未还,继任者被“限高”,律师:法

时间:2022-09-11 14:51

  2019年7月1日,工投公司与润泽众融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根据甲方需要采购的建材,由乙方垫资向指定供应商购买。后工投公司向安徽海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两次购买润泽众融公司所需钢材,润泽众融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并支付了第一笔货款,但第二笔货款因公司实控人李某涉嫌犯罪,导致至今未予支付,被诉至法院。

  旌德法院判决润泽众融公司向工投公司支付货款、财务成本、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后因该公司无履行债务能力,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被限高。

  该公司就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齐某鑫。且2022年2月8日,旌德法院立案执行时,距离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已过去两个多月;其次,上述强制执行案件所涉债权债务发生于2019年,即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因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缺乏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在其早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仍采取“限高”措施,违反了最高法的相关规定。

  旌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显示,2021年11月23日,润泽众融公司变更为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齐某鑫。股权持有方面,金芙蓉公司的股东为李某、安徽通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旌德法院认为,杨某于本案执行依据作出时,仍担任润泽众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债务的履行有直接责任。即使润泽众融变更为金芙蓉公司,亦不影响。此外,杨某在本院执行依据作出后,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将安徽泰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通明集团股权以不合理的对价转让给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的合肥市昌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明显存在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恶意转让股权的嫌疑。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现行法律对正常股权转让没有禁止性条件,也没有法律禁止受让方注册资本的规模。我们将资不抵债的股权转让,完全符合正常商业做法,也没有违反任何一个法律规定。“杨某强调,公司将股权转让是在工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意味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理事张阳分析说,根据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律是采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意见的。

  张阳说,旌德法院裁定不予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执行依据作出时杨某为法人代表,二是认为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上述理由均站不住脚,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一般应理解为债务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执行依据作出时。此外,法院并未具体论述为何为不合理低价,亦未对股权作出评估,依据不够充分。应当对杨某解除“限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房保国指出,本案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杨某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申请人复议被驳回,仍认为执行行为错误的,只能采取申诉等非诉讼法上的救济措施。

  6月28日上午,尚法新闻就相关问题致电旌德法院执行庭案件执行法官李某欣,其回应称需和该院研究室联系。随后,尚法新闻多次拨打研究室电话,均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