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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内幕交易 齐翔腾达股东被罚董事长车成聚被

时间:2022-08-08 17:57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齐翔集团时任监事宋世荣因内幕交易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分别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车成聚、周洪秀、齐翔腾达时任总经理于某和、时任财务总监黄某与高某良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姚某蓉参会。

  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姚某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任某优等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交易结构设计、估值作价等提出建议,并于会后整理交易条款,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同意致同所开展初步审计工作。2015年1月11日,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姚某蓉举行电话会议,根据华泰联合证券整理的交易条款和致同所初步审计的情况,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就交易进一步展开谈判。

  齐翔腾达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就业绩承诺、交易作价、支付方式进行进一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车成聚和高某良代表交易双方签署《并购重组备忘录》,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100%股权。

  齐翔腾达与高某良等49名齐鲁科力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99%股权,交易金额为87615万元,占齐翔腾达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88%。

  齐翔腾达公告收购协议并复牌。

  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车成聚、周洪秀、齐翔集团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31日。

  宋世荣实际操作该账户买入“齐翔腾达”79.92万股,买入金额1326.86万元;期间卖出15万股,卖出金额258.24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集中、大量卖出“齐翔腾达”。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齐翔腾达”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

  2010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齐翔腾达”,股票代码:002408。截至目前,齐翔腾达注册资本177521万元,下设全资子公司青岛思远化工有限公司、齐翔腾达有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淄博腾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车成聚、周洪秀、齐翔腾达时任总经理于某和、时任财务总监黄某与高某良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姚某蓉参会。

  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姚某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任某优等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交易结构设计、估值作价等提出建议,并于会后整理交易条款,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同意致同所开展初步审计工作。

  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姚某蓉举行电话会议,根据华泰联合证券整理的交易条款和致同所初步审计的情况,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就交易进一步展开谈判。

  齐翔腾达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车成聚、周洪秀、高某良就业绩承诺、交易作价、支付方式进行进一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车成聚和高某良代表交易双方签署《并购重组备忘录》,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100%股权。

  齐翔腾达与高某良等49名齐鲁科力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99%股权,交易金额为87,615万元,占齐翔腾达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88%。

  齐翔腾达公告收购协议并复牌。

  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车成聚、周洪秀、齐翔集团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31日。

  车某聚、周某秀、齐翔腾达时任总经理于某和、时任财务总监黄某与高某良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姚某蓉参会。

  车某聚、周某秀、高某良、姚某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任某优等进行会谈,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交易结构设计、估值作价等提出建议,并于会后整理交易条款,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同意致同所开展初步审计工作。

  车某聚、周某秀、高某良、姚某蓉举行电话会议,根据华泰联合证券整理的交易条款和致同所初步审计的情况,齐翔腾达和齐鲁科力就交易进一步展开谈判。

  齐翔腾达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1月12日开市起停牌。

  车某聚、周某秀、高某良就业绩承诺、交易作价、支付方式进行进一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次日,车某聚和高某良代表交易双方签署《并购重组备忘录》,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100%股权。

  齐翔腾达与高某良等49名齐鲁科力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齐翔腾达拟收购齐鲁科力99%股权,交易金额为87,615万元,占齐翔腾达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88%。

  齐翔腾达公告收购协议并复牌。

  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车某聚、周某秀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4年10月31日。

  宋世荣实际操作该账户买入“齐翔腾达”799,200股,买入金额13,268,644.48元;期间卖出150,000股,卖出金额2,582,4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集中、大量卖出“齐翔腾达”。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齐翔腾达”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综上,宋世荣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购买资产协议、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宋世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宋世荣违法所得4,459,954.86元,并处以13,379,864.5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联行号: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