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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又增17名投资者索赔胜诉 目前仍在诉讼时效

时间:2022-07-24 14:50

  ST大洲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ST大洲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自上述罚单落地后,陆续有股票投资者起诉索赔。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8年1月2日—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ST大洲股票,且在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原告的诉求金额和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有差距,是因为法院仅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法院认为同时期海南版块的股票存在一定程度的下跌,属系统性风险,因此予以了部分扣减。另外就是原告的计算方法和法院采纳的算法之间可能有差距,使得投资者不能全额获赔。

  臧小丽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以新大洲案为例,从行政处罚公告之日起计算,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内,未参与的投资者还可参加起诉。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