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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割,买方却玩失踪?交易所规定清晰,法
莱州天赐宝公司与嗨果公司签订《车船板交割中转协议》,约定:作为卖方的莱州天赐宝公司在2020年5月29日将40吨交割苹果运至基准计价点,并及时通知作为买方的嗨果公司,由嗨果公司质检员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苹果期货标准检验交割品,嗨果公司无质量异议或拿到复检合格报告后,即为确认货权,嗨果公司应在24小时内完成装车指令并发货,若超期作为服务机构的莱州天赐宝公司可以收取仓储费。双方约定,若嗨果公司对苹果质量存有异议,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可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费由过错方承担。
莱州天赐宝公司向嗨果公司发出《催告通知书》,表示嗨果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即应于24小时内提货,却至今未提货,要求嗨果公司收到通知函后于三日内来仓库提取40吨交割苹果,并支付相应的计价点的打冷费等费用,但嗨果公司一直未提货。
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调整苹果期货车板交割服务费的公告》,就装果容器使用费一项明确规定大铁筐租金为1元/天/个、中转筐0.1元/天/个。
郑州商品交易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两家指定的苹果质检机构,其中一家为济南果品研究院。济南果品研究院成立于1995年6月5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果品、蔬菜保鲜、储藏、包装运输及深加工技术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检测、科技信息咨询等项目。
济南果品研究院向法院作出《关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及签字人员资格的说明》,表示济南果品研究院于2017年12月20日被郑州商品交易所确定为苹果期货质检机构,至今,其仍具备此检验资格。涉案苹果的质检业务属于质量检测,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抽样检验工作依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涉案苹果检测业务具体由济南果品研究院质检中心负责,并以济南果品研究院名义出具检验报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涉案6份检验报告上7名工作人员均具备在苹果期货质检报告上签字的资格。
法院:交割中买方违约,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以上事实,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期货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本案中,莱州天赐宝公司起诉嗨果公司提取期货交割货物及赔偿相关损失等责任,属于期货实物交割纠纷,应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割规则和程序处理争议。
本案从诉辩双方的主张看,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济南果品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判定涉案苹果质量的依据。对此,嗨果公司主张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判定苹果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理由是济南果品研究院未经国家授权,不具备检测资质资质。对此,本院认为莱州天赐宝公司和嗨果公司,作为从事期货实物交割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定期货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并以上述规则和程序来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争议。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约定“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苹果期货标准检验交割品,嗨果公司无质量异议或拿到复检合格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装车指令并发货”“若嗨果公司对苹果质量存有异议,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可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而从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公告看,济南果品研究院系当时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进行苹果质检的机构,因此,济南果品研究院作出的《检验报告》应当作为判定涉案苹果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莱州天赐宝公司和嗨果公司均应对其作出的复检结果予以接受。嗨果公司关于济南果品研究院不具备检测资质的主张,本院认为,济南果品研究院是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其交易规则指定并公示的苹果质量检测的机构,对涉案苹果具备检测资格。
由于嗨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其与莱州天赐宝公司签订的《车船板交割中转协议》的约定提取涉案苹果,构成违约,莱州天赐宝公司要求其立即提取40吨涉案交割苹果的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莱州天赐宝公司主张的因嗨果公司未提取涉案苹果产生的仓储费、计价点打冷费、木桶租赁费等费用,因上述费用系因嗨果公司违约产生,且莱州天赐宝公司主张计算的标准并未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相关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烟台市嗨果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4小时以内到莱州天赐宝物产有限公司处提取涉案的40吨交割苹果;
二、烟台市嗨果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莱州天赐宝物产有限公司支付计价点打冷费20000元、木桶租赁费15200元,共计3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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