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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收购案标的前副总内幕交易亏损 总裁李

时间:2022-06-13 23:28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4号显示,当事人瀚晖制药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胡志强因内幕交易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被浙江证监局处罚。

  海正药业形成《20200506瀚晖重组方案》。海正药业副董事长陈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海正药业总裁李某。方案显示:海正药业向HPPC发行股份、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收购HPPC持有的瀚晖制药49%股权,并通过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瀚晖项目投入、补流还贷等用途。方案显示发行股份后,HPPC持有海正药业股份的比例将至少达到12.4%。

  海正药业形成了《20200601海正集团&海正药业资本运作方案V3.doc》。此后,海正药业与HPPC代表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接洽、会谈并探讨方案细节,召开了多次协调会。

  李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知悉时间为不晚于2020年5月6日。

  胡志强操作“张某青”账户买入“海正药业”6万股,成交金额77.88万元。2020年6月1日,胡志强母亲甘某斐操作卖出“海正药业”股票2.11万股,成交金额28.02万元。2020年6月3日,胡志强操作买入“海正药业”股票2.11万股,成交金额29.48万元。2021年9月2日,“张某青”账户持有的“海正药业”6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2.37万元。经计算,交易亏损。

  李某在上海主持召开瀚晖制药管理层会议,胡志强出席该次会议。当天晚上,李某、胡志强等人聚餐。2020年5月28日,胡志强与李某共同出席会议并聚餐。次日,胡志强赎回银行理财资金8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张某青”账户78万元,转入当日即买入“海正药业”股票。2020年5月29日买入“海正药业”股票前,“张某青”证券账户余额为78.03万元,买入“海正药业”6万股后证券账户余额为7111.16元,单只股票资金占用超过99%。

  海正药业形成《20200506瀚晖重组方案》。海正药业副董事长陈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海正药业总裁李某。方案显示:海正药业向HPPC发行股份、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收购HPPC持有的瀚晖制药49%股权,并通过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瀚晖项目投入、补流还贷等用途。方案显示发行股份后,HPPC持有海正药业股份的比例将至少达到12.4%。

  海正药业形成了《20200601海正集团&海正药业资本运作方案V3.doc》。此后,海正药业与HPPC代表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接洽、会谈并探讨方案细节,召开了多次协调会。

  李某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知悉时间为不晚于2020年5月6日。

  胡志强操作“张某青”账户买入“海正药业”60,000股,成交金额778,800元。2020年6月1日,胡志强母亲甘某斐操作卖出“海正药业”股票21,100股,成交金额280,178元。2020年6月3日,胡志强操作买入“海正药业”股票21,100股,成交金额294,766元。2021年9月2日,“张某青”账户持有的“海正药业”6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23,743元。经计算,交易亏损。

  李某在上海主持召开瀚晖制药管理层会议,胡志强出席该次会议。当天晚上,李某、胡志强等人聚餐。

  胡志强与李某共同出席会议并聚餐。次日,胡志强赎回银行理财资金8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张某青”账户78万元,转入当日即买入“海正药业”股票。2020年5月29日买入“海正药业”股票前,“张某青”证券账户余额为780,315.03元,买入“海正药业”60,000股后证券账户余额为7,111.16元,单只股票资金占用超过99%。

  任何内幕信息。综上,胡志强请求不认定为内幕交易。

  我局认为:第一,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联络、接触的次日,胡志强突击入金并交易“海正药业”股票,单只股票资金占用超过99%,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时点存在明显异常;第二,胡志强关于其使用“张某青”账户交易以及在其母亲操作卖出股票后买回的交易习惯、交易“海正药业”股票系基于自身研究判断、案涉交易资金量在其个人可支配资金量中占比不大等理由不足以排除胡志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案涉交易。综上,我局对胡志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志强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