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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本质是信托,而非保险——简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宣告了我国从基本养老金、年金到个人养老金三级的养老金制度基本完成。因不少人对养老金的管理体制是信托还是保险存在争议,对这个意见做一个简单的评论。
1.三层养老金体制的确立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国的三层级养老金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基本养老金。这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环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而确立的强制性的养老金制度。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基本养老保险仅仅包括针对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现在并轨之后,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也开始适用基本养老金。除了针对有固定“职业”的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还有覆盖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在法律上采取保险的保障机制,但是,在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还是应当以信托原理对各方参与机制进行整理。
单位年金,包括企业年金、事业年金和机关年金等。单位年金是基本养老金的有益补充。
个人养老金。完全由个人选择加入的年金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该制度奠定基础。
2.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核心法理是信托法理,而非保险法理
根据“意见”的规定,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核心是个人养老金账户。该账户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具有唯一性。该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也即,该账户的管理人不仅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商业银行,还可以是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这些机构担当起受托人的职责。
而且,“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养老金账户上的资金是以养老为目的的独立财产,即信托财产。
该账户的财产能否被个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值得探讨。该财产当然不能被管理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
该财产由个人缴纳的资金和未来的投资收益构成,不具有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功能,更不具有社会保险的相互保障的功能,解释为独立的信托财产是最为简洁的。
因此,把个人养老金账户理解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目的的社会信托账户是恰当的。
3.重申信托制
国际上看,各种层级的养老金管理体制大多采取信托制,这里甚至不需要举例说明。
我国的养老金管理体制从其产生,就是作为“社会保险”而存在的,误解也因此而生,很多人自然而然把“养老”和“保险”挂上了钩。但这是不准确的。
其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早就明确承认《信托法》的适用,未来的“单位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也应遵循信托制;
基本养老金的缴纳和分配似乎部分遵循了保险法理,但是,基本养老基金的管理,也在客观上遵循着信托法理。
至于个人养老金的管理,“意见”中申明,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依据,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信托法》的特别法,如此规定显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为正本清源计,应将明确《信托法》作为制度之依据。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