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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新源近3年收现比低于0.6现金流屡负 频拆借存

时间:2022-04-15 17:52

  海科新源控股股东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晓宏;无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对杨晓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因杨晓宏作为润晶科技的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构成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规,对杨晓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营海关下发“东关违字[2018]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营海关申报出口碳酸乙烯酯16,600千克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形,不符合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给予公司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

  黄岛海关下发“黄关缉违字[2019]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其他无机酸酯共计61500千克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形,不符合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给予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海科新源在深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钱进、曹玉江,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海科新源控股股东为海科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杨晓宏;无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海科控股直接持有海科新源13579.40万股份。杨晓宏直接持有海科新源73.16万股份,通过海科控股控制海科新源13579.40万股份,合计控制海科新源13652.56万股份,占海科新源注册资本的81.64%。

  海科新源与海科控股签署《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海科控股以其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权对海科新源进行增资,思派新能源与海科新源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杨晓宏控制,经上述重组后思派新能源成为海科新源的全资子公司。

  思派新能源召开股东会,同意海科控股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权以18015.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科新源,该价格作为海科控股在海科新源处以股权出资方式缴纳的出资额。

  海科新源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000.00元增加至138,658,927.00元,新增注册资本38,658,927.00元由海科控股以其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权认购,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海科新源与海科控股就上述增资事宜签署《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海科控股以其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权对海科新源进行增资,增资价格根据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确定为每注册资本4.66元,本次认购增资的对价为180,150,600.00元,其中38,658,927.00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海科新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思派新能源资产总额为3.46亿元,资产净额为1.93亿元。

  海科新源关联方资金拆借已清理完毕。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对杨晓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因杨晓宏作为润晶科技的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以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构成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规,对杨晓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营海关下发“东关违字[2018]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营海关申报出口碳酸乙烯酯16,600千克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形,不符合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给予公司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

  黄岛海关下发“黄关缉违字[2019]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其他无机酸酯共计61500千克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形,不符合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给予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连环行罚告字[202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1日经调查发现,思派新能源存在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厂区外排放污水的情形,经检测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为896mg/L、8.69mg/L、0.3mg/L、11.3mg/L,思派新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思派新能源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连徐环责改字[202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思派新能源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厂区外排放污水,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思派新能源立即改正;2021年5月18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连环行罚告字[2021]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1日经调查发现,思派新能源存在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厂区外排放污水的情形,拟对思派新能源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下发《撤销通知书》,撤销该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海科新源以现金股利形式分红1.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