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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股票第三方资金

时间:2021-12-17 17:13

  1:互联网金融第三方资金托管是什么意思

  只需要资金池是不允许的,但银行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资金池,而现在的P2P行业很多的平台都有资金池。
而资金托管,目前P2P行业有两种类型,一种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这种模式缺陷很明显,发作的作用并不大,第二种是银行资金托管,现在监管的方向规定就是需要银行托管,银行资金托管会对P2P平台的资金进行监控管理,这种方式可以杜绝现在P2P行业存在的跑路问题。
现在P2P行业很混乱,怎么选择平台方面,这个个人觉得还是以看平台的背景为主,有没干爹依然是判断平台是否靠谱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其次的就是看平台的数据、排名、口碑、人气等等。

  2:资金由第三方平台托管安全吗

  不一定是安全的,即便使用了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方也是有办法去接触这个钱的,而且托管方只是管钱进出安全,并没有监管职责。只是相对来说,有资金托管的比没有资金托管的要好点。我们也经常听说存入银行的巨额存款被银行动用,这种事还不少。

  3:大多数网络投资平台的资金是由三方公司托管,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公司跑路呢这个“托管”到底是什么意思

  首先你要明白什么是托管,托管就是把投资人的钱放在第三方平台,理财公司不会碰这些钱。然后就是为什么跑路,跑路是因为介绍的人还不上,然后理财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换借出的钱,所以才导致的跑路。

  4:请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平台有哪些呢

  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包括:汇付天下、双乾支付(乾多多)、环迅支付、国付宝等。
目前国内大部分平台号称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安全模式,实则为资金池模式,即所有用户在平台充值投资都是进入到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的账户从而产生了资金池,在平台上有个人的资金数字信息流,实际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中并没有区分每一个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账户资金。这种模式很危险,公司可以直接操纵第三方资金账户,更可能发生卷款潜逃。

  5:期货被骗血本无归

  报案,这个绝对的诈骗案,能解决的,只要他有汇款号码,就能破案。或者你去别的论坛发发这个文件,会有很多被这个公司骗得人集体投诉,即将破获一个大案!也洗会上电视呢,这是冷门案子,电视还没演过呢,你给市里或者省里的报纸打打电话,寻求一下媒体协助,公安局也许会更加重视。希望你的钱能拿回来,5万,不少。

  6:涉嫌非法传销,涉嫌金额60万,会怎么判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