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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夏贝尔a股上市

时间:2021-12-17 09:35

  拉夏贝尔3年市值竟蒸发百亿3年来发生了什么

  曾经的国内女装第一品牌,拉夏贝尔在过去的20年曾风光无限,然而近几年来却快速滑落,3年间百亿市值蒸发,2019年亏损21.66亿元,关闭门店4391家。海外子公司被破产清算、被调出港股通名单。6月29日晚,拉夏贝尔终于掐点公布了其2019年年报。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76.66亿元,同比上年的101.76亿元下降24.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6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亏损近20亿元。总资产由2018年的86.89亿元下滑到80.12亿元,因为连续亏损两年,这家公司也正式“带帽”,从7月1日起,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代码变更为“ST拉夏”。在经过6月30日停牌一天后,7月1日恢复交易后,该股迎来连续3个跌停。股价目前报2.62元/股,市值已不足10亿元,这距离其巅峰期120亿元的市值已大幅缩水超过百亿。据中国基金报报道,2014年赴港上市后,拉夏贝尔又于2017年在上交所挂牌,成为国内首家“A+H”两地上市的服装企业,还喊出“3年新增3000个网点”的口号。作为国产服装巨头,拉夏贝尔曾风光无限,2017年登陆A股市场后,市值曾一度飙升至120亿元,2017年营收近104亿元,是国内营收最高的女装上市企业。然而快速扩张也面临着一些隐患,比如随后出现的高库存、资金紧张等诸多问题。据媒体报道,在2019年,拉夏贝尔关闭了4391家门店,平均每天关闭12家门店。尽管如此,其依旧有高达73亿的负债。为了解燃眉之急,拉夏贝尔总部的大楼曾被出租,引得外界一片唏嘘。高光之后,拉夏贝尔回A后3年时间里2年亏损,走到了退市边缘。公司的股价也从29.75高点不断下滑,在最近3个交易日连续跌停后,股价已来到2.62元/股的历史最低点,缩水超过90%,市值已蒸发超过百亿元。

   拉夏贝尔这个服装品牌是哪个国家的

   拉夏贝尔(La Chapelle)品牌始创于1998年,是来自上海的经典之作,并将法兰西民族的浪漫、时尚、优雅服饰引入了中国人的生活。旗下现有LA CHAPELLE、LA CHAPELLE SPORT、LA CHAPELLE CITY、la go go四个品牌。拉夏贝尔一直追求强调个性化的设计, 是将设计渗透人文文化的时尚品牌。拉夏贝尔设计和销售适合都市女性的流行时装和饰品,将法国浪漫、时尚、优雅的服饰文化引入到中国人的生活中。 从港股回A股 拉夏贝尔IPO如此折腾是为了什么

   二者互不干扰。
实际上港股上市和A股借壳的上市公司都是恒大集团下的子公司,二者是兄弟关系。 拉夏贝尔半年亏损5亿,为什么本土奢侈品很难发展

   因为奢侈品的价格很昂贵不是谁都能买起的。 中国A股最早上市的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首批有8只股票挂牌交易,分别为:延中实业(600601)、线只股票成为新中国最早公开上市交易的一批股票,“老八股”之称由此而来。 A股上市一般的时间安排是怎么样

   股票发行步骤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2.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3.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书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章的人员(发行人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必须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申报材料的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及为股票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经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对无误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分别进行签署,并声明:已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概要,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四、核查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在推荐文件中说明内核情况,填报核对表,并出具经主承销商内核小组成员签字的、对拟发行公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经过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的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 4.拒绝表示意见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预计和测算。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律师应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主承销商(辅导机构)对发行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在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辅导结束后,辅导机构应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必须翔实具体、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隐匿。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政府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意见、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的情况、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审计报告。此外,主承销商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交的募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