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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投资

时间:2021-09-16 16:20

  怎么跟证券公司融资,具体有哪些方式

  一、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
1、股权融资
证券公司的股权融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时募集资本,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股权筹资。股权融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等特点。因筹资风险较小,所以成为证券公司筹措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是证券公司长远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融资能力。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债务融资
发行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而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融资。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筹措中长期资金所发行债券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3、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货币市场历史最悠久的一种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是一种有特定期限的、只售给机构投资者的、可在市场上使用的短期本票。期限可为几个月或更短,一般平均为25-45天。商业票据通常按面值折价出售,其中折扣的一部分是预付给投资者的票据到期后的利息。
4、同业拆借融资
同业拆借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的,券商用所拥有的短期债券或商业票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拆借。拆借期限由双方商定,其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对付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较短(一般是1天、2天或一星期最短为几个小时或隔夜)。
5、证券回购融资
证券回购融资的具体做法是:债权人买下券商的有价证券,并约定券商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将证券买回。买卖的差价是券商应付的利息。它的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用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融资。
二、直接融资
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与资金盈余的单位协商进行借贷,或通过有价证券及合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如企业债券、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融资、借贷等。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如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

  证券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算自营业务吗

  这个不叫自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是有明确定义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称为自营),只能算是直接投资。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和自营都是拿自己的钱去投资。不同的是,直接投资一般都是设立一个子公司,投向是还没上市的股权。
自营业务投资的是已经上市的股票、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公司的投行主要是干什么工作

  投资银行业务指的是证券的发行承销及财务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1、股权融资,包括:内资股(A股)、外资股(B股、H股)、增发、配股、私募
2、债权融资,包括: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附认股权的公司债、债权衍生品
3、收购兼并,包括:收购与反收购、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上市公司兼并、区域经济整合顾问
4、财务顾问,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动态市值管理、项目融资顾问、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股权分置改革等
图片太操蛋了,文字版的

  券商直投业务可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么

  应该是不行的,券商直投业务的对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而如果用该资金再投资于私募股权,再由私募投资出去,岂不是变成间接投资了这样就失去直投业务的意义了。这是个人理解,也不知道对不对。共同学习吧。

  券商直投业务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好处,请举例说明!

  券商直投业务是证监会一直在研究的热点话题,目前在国内有多个试点~
证券公司有自己的研发机构,并且有资本市场运作经验,是最应该做直投业务的机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直投业务市场巨大,而且利润丰厚。如果国内券商不能做直投业务,则利润会被外资拿走了。所以国家肯定会让券商做直投,会让一部分有条件的券商先尝试。因为国内的证券行业目前条件很成熟~
国际直投市场上除黑石、凯雷、KKR等声名显赫的私募股权基金(PE)纵横驰骋外,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国际投行的直投业务也是盈利丰厚。不但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赚取的利润,并且有利于深层次地挖掘客户价值,进而带动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同时,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
目前国内一些券商在从事投行业务中,经常发现具有投资增长潜力的非上市公司。但苦于不允许用自有资金投资,便找来关联机构投资,或干脆以个人名义组建管理公司投资这些极有潜力的公司。
券商开展直投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是在券商内部成立相关机构,以专项理财计划的形式募集资金;另一种是由证券公司成立单独投资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在直投业务模式上,国外券商大都采取设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以便于有效隔离风险,取信投资人。而投行内部成立相关机构、运作事业部模式也有成功的例子,如高盛商人银行部负责直接投资于世界范围内的企业,资金来源为高盛自有资本、高盛员工的资本以及外部筹资。而在我国券商设立子公司用于开展直投业务也有成功的先例,如从中金公司分离出来的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2002年8月独立后,联手摩根士丹利、英联、高盛等境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了包括蒙牛、李宁、南孚、永乐家电、分众传媒、双汇等公司,成为本土直投公司中的佼佼者。
现在券商的管理比以前更加规范,有效的“防火墙”等机制的存在,都使券商面临的环境与此前不同,券商直投风险大都已可控。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有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实业投资领域,最典型事例是南方证券曾一度掌握海南省某县的大半地皮。但后来由于券商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数额太大,被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并对证券公司投资方向作出了严格限定。2000年前后大鹏证券等部分券商曾成立创投公司,但创业板在当时未能成立,令这些券商投资血本无归,损失惨重。以至于2001年证监会再次下令证券公司严禁进行风险投资。中国过去死掉的券商,相当部分是因为长期投资拿不回来死掉的。
此前券商因直投造成巨额亏损,主要是因为投资出现问题后为遮掩亏损,通过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方式填补窟窿,以至于亏损越来越大。第三方存管等机制可以形成有效的防火墙,控制大多数风险。
此外,现在券商直接投资主要面向投资上市前融资项目,投资企业成熟度高,风险相对较低。现在券商试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机会成本小,预期收益高,并且与以前实业投资不同,如今的券商直投基本是股权投资,不再是当初的“持有式、长周期”的运作模式。而且中小企业上市速度的加快,使投资回收周期的预计掌控度更高~
简单点就是低风险,高回报,属于低风险投资~

  投资所要遵守哪些规范

  证券时报
有关法律体系初现轮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现低吸机会)
一项完整的委托理财的安排通常都会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两个法律主体,因此,专门的调整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法律主体展开,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双方在从事委托理财时应遵守的行业规范等。而在本质上,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双方合意的形式来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则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同样适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体,比如上市公司在成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当事人时,不仅要遵守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等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委托理财的条款也构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概言之,有关委托理财 的专门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特定条款等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财法律体系。(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逼出来的直接规范
事实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有关委托理财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据报道:根据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报,当时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172家,金额累计216.65亿元。然而,直到这一年的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通知》”)的颁布才真正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通知》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通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定。根据《通知》的规定,只有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所有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此项业务;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
集合受托投资怎么走
目前,由于单个的自然人资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根据最新的统计数字,中国的民间储蓄已经突破十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少证券公司因此希望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使这部分资金进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从而使证券公司目前日见颓势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所起色。集合投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所谓集合投资,就是从事受托理财的证券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来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但是,由于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太多,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并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3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将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因此,在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规定之前,证券公司通过集合投资的形式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均存在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得谨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最大的委托人群体。自2001年以来,每年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都有几百家,涉及的资金成百上千亿元。但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有关的证券法规,就公司委托理财的详情在公司的季报、中报和年报中进行详细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该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则可能会构成虚假陈述等严重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之情形,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项,是监管当局在 决定公司是否符合资格发行新股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很有可能会否决该公司继续发行新股的申请。同时,法律严禁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将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一直以来都会有一个保底收益条款,证券公司在该条款中向上市公司承诺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通常是一个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收益。无论证券公司管理的这笔投资最终是赢利还是亏损,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均至少能获得该保底收益,而在该保底收益之上的投资利润,则由证券公司和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底收益的做法在中国证监会的《通知》颁布以后变得不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被明确禁止。根据《通知》的规定,受托人应根据与委托人签署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而受托人管理佣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不得采取简 单的利润分成方式,与此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委托人有义务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并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所有用于委托投资的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
监管的法律依据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上分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一种民事上的代理关系,因此,一个代理人应遵守的原则,例如谨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受托事宜、避免双方代理、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遵循受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来处理等等,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全部适用,这些原则均体现在《通知》的具体规定中,成为监管部门对受托投资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大体上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1、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受托人应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人员、财务和账户管理上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办公室内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2、在账户管理上,受托人要保证受托投资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投资资产分别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同委托人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在行为操守上,受托人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投资于与受托人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受托人的自营业务不得抢先交易于所管理的受托投资并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其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主体不得抢先交易于受托投资的行为;受托人不得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受托人不得将受托投资资产在不同受托投资账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账户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账户利润或亏损,损害委托人利益等等。
事实上,受托人前述有关业务操作和行为操守的规定,不仅在《通知》中做了详细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2年7月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试行)》中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要从事受托投资业务均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