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
经济常识: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有融资融
1:融资保证金比例从50%提高至100%怎么计算
控制融资短时会让资金量减少,算是个利空吧
融资融券账户若是保证金不足低于百分之五十,投资者在不及时提交足额的提保品的情况下,是会被强制平仓的。 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
平仓线提升
一共借出去了多少股券 本日融券余量金额本日融资余额:一共借出去了多少钱做多 本日融资买入额:今天借出去了多少股券 本日融资融券余额:今天借出去了多少钱做多 本日融券余量:一共借出去的券市值多少 本日融券卖出量
从短期来看,会减少市场资金供给,利空; 从长远看,增强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利好
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当维持担保比例小于130%时,通知客户补仓至维持担...
这个要看是什么立场了 从证券公司客户角度看,以前50万配最少120万,现在50万最多配50万,玩的不爽 从监管部门看,缩小比例,有利于稳定市场,降低两融活跃度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信用帐户融资保证金比例调至0.6意思是你需要1元的融资就得有价值0.6元的保证金。 股市有风险,...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 * 100% 意思就是,你融资买X金额的证券,消耗的保证并不是X,而是X*保证金比例,这就相当于有一个,不能低于50%,是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而设的,因为越高,客户爆仓的风险就越大。 有一点...
首先说你的融资比例,是0.6,意思是你可以花60%的钱买到价值为100%的证券,融资比例就是100万除以0.6,具体的数字就出来了,融资融券的利息是按你还款还券的时间点算的,每天计算利息,最多时间为半年,半年以上就要重新操作下,可以继续持有原...
2:1、某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内有200万元和100万元市值的B证券,假设B证券的折算率为70%,该投资...
折算率——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保证金——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与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3:融资融券数据中 融资余额 融资买入额 融券余额 融券卖出量 融资融券余额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本日融资融券余额=本日融资余额+本日融券余量金额
* 本日融资余额=前日融资余额+本日融资买入额-本日融资偿还额;
* 本日融资偿还额=本日直接还款额+本日卖券还款额+本日融资强制平仓额+本日融资正权益调整-本日融资负权益调整;
* 本日融券余量=前日融券余量+本日融券卖出数量-本日融券偿还量;
* 本日融券偿还量=本日买券还券量+本日直接还券量+本日融券强制平仓量+本日融券正权益调整-本日融券负权益调整-本日余券应划转量;
* 融券单位:股(标的证券为股票)/份(标的证券为基金)/手(标的证券为债券)。
4: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怎么计算
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5:融资融券担保物最终如何处理
如果是按时还款还券,担保物就归还质押人了
如果超期那就归融出方了,出有融借方与融出方协商的,
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具体业务
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和咨询性服务是机构的两项主要业务。
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这是机构的主要业务,也是机构实现其宗旨的重要手段。机构的投资保险业务并不与各国的官方投资保险机构产生竞争,而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由于官方投资保险机构容易受本国的影响,而且对投保项目的股权比例有限制,同时还规定承保金额的上限,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使投资保险市场存在很大的空白。而机构的业务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在承保非商业性风险时,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赔偿而使机构蒙受损失,《公约》规定机构所承保的必须是合格的投资。所谓合格的投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以及董事会的特别多数票通过的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2)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注册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包括①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进行的任何外汇转移;②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3)合格的投资必须①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对东道国的发展有所贡献;②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③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④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此外,东道国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是一个同意机构承保特定投资的特定风险的国家,必须是一个对担保的投资给予公正和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可为合格的投资因以下几种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作担保:
(1)货币汇兑险。指东道国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这类风险还包括消极的不行为,如东道国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根据免责条款,对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外汇管制的法律、法令不予以担保。
(2)征用险。即东道国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除了通过颁布法令直接取得财产,把财产所有权从原投资者手中转到国家名下这类直接国有化措施外,发展中国家还经常采取各种“间接国有化”措施,如妨碍投资者作为股东或债权人行使其基本权利,妨碍投资者转让证券和其他权利,妨碍投资者对其财产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或妨碍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对上述“间接国有化”措施,机构也予以承保。
(3)违约险。指东道国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①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②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③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指因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这里的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军事行动,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党派之间的军事行动,既包括经过宣战的战争,也包括未经宣战的军事行动;内乱则指针对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那些针对投保者私人的恐怖主义行为,均不在此风险之列。由于战争和内乱险不受东道国控制,因此机构在向投保者赔付后,一般不能向东道国索赔。
(5)其他非商业性风险。指由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经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机构可以承保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
此外,机构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担保:
(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的任何行为或懈怠,包括①东道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②投保者自己的行为;③以投保者名义所为的行为;④投保者可以行使权利制止的投资企业的行为。
(2)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的任何行为,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
办公环境
凡是机构的成员国内的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到另一个国家(仅限于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均可向机构申请承保上述风险。但作为法人必须是在商业基础上经营的,而且在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前,必须征得东道国的认可。此外,《公约》还规定,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境外的资金流回本国。
《公约》的“附件”还规定了“赞助担保”机制,即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均可自行筹资在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包括非机构成员国国内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这种担保的基本规定均采用机构的规定,因而可以为非会员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与机构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的风险担保,从而有利于改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引进更多的资金。
机构自成立以来,其担保业务发展迅速。到1994 年6 月,已先后收到1500 个项目的投资者的投保初步申请,签发保险合同100 项,承保金额超过10 亿美元。可见机构的业务发展潜力很大。
提供两大服务
机构通过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外国投资促进及咨询服务,以帮助成员国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机构主要提供以下几类服务:
1.投资促进会议。通过帮助发展中成员国组织外国投资促进会议,促成成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接触与对话,以创造现实的投资机会。
2.执行发展计划。这种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界经理更好地制定业务发展规划,选择合适的外国合作伙伴,采用现代国际商业惯例,并就具体投资进行评估。机构从1992 年开始组织这种计划。
3.外国投资政策圆桌会议。这种会议邀请有关发展中国家及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经理参加,以推广有关外国投资的成功经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1992 年6 月机构在博茨瓦纳召开了第一次这种会议。
4.外国直接投资法律框架咨询服务。机构通过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这些国家放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和规章;并与一些成员国达成了外国投资法律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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