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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首例!2700亿医药巨头股东被重罚2亿,啥
药明康德披露过该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华杉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后,上海瀛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某杰向工作人员下达了减持药明康德的指令,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
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8万股。2021年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14.17万股。减持合计1724.97万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元-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
证监会对此进行了答问。据了解,证监会针对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行为发出行政处罚,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
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