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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伟超达违规代持、业绩对赌曝光:多名投资者

时间:2022-04-18 03:58

  北京法院审判网公布30余起合同纠纷中,被告均指向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宏伟超达副董事长钟黄慷,争议事项无一例外都与股权代持有关。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一部发布《关于对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载明:经主办券商核查,宏伟超达有以下违规事实: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未对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为此,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宏伟超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钟黄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宏伟超达公告与天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拟赴港上市保荐协议。公告显示,宏伟超达计划赴港上市,天泰金融全面负责统筹此上市计划整个流程,并联络与协调此上市计划各中介机构。

  宏伟超达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问询函,全国股转公司表示,近期多次收到其他投资者关于股东钟黄慷、石伟胜涉及股份代持事项的举报文件。举报材料显示,公司及代持人与投资者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书,部分协议书加盖石伟胜个人名章及公司公章。

  与此同时,多名投资者将宏伟超达及公司副董事长钟黄慷起诉至法院,要求宏伟超达及钟黄慷按照约定回购股份,并按年化10%的标准支付投资收益。

  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

  为掩盖股东代持行为,多名投资者原由钟黄慷代为持有的股份也逐步披上“合法外衣”。根据宏伟超达公布的股东列表,截至2021年6月末,前十大股东有5家注册在日照的有限合作企业,这5家合伙企业持股数量为150万股至400万股不等,经穿透后即为早前由钟黄慷代持的投资者。

  关于股权代持和对赌协议这类不合规行为,证监会一直保持高度关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属于证券交易行业的基本共识。

  提起法律诉讼后,投资者与宏伟超达副董事长钟黄慷签署的《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宏伟超达构成违约条件与否。

  对此,法院认为,宏伟超达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开交易,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范畴。钟黄慷作为宏伟超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及新三板监管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股权清晰、如实披露股份权属,不得隐名代持股权。钟黄慷通过协议采取代持方式向众多非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出让股票,且未真实、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构成违规并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法院指出,协议书内容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秩序,损害了资本市场基本交易安全,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转让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之规定情形,应属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据此,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宏伟超达副董事长钟黄慷应当返还投资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事实上,宏伟超达的违规代持行为并非个案,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结果,也对资本市场具有指导性意义。尽管投资者通过诉讼挽回了损失,但也为之历经波折,而作为上市公司一方,通过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事实的行为,也终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