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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客户走访,国创高新最高股价

时间:2021-12-18 23:21

  1:当虹科技科创板IPO,客户变动是否正常

  主要看客户变动是否频繁和是否属于正常范畴,客户变动很正常,而且审核比较严。只要能正常上市就没说明一切都是ok的。

  2:什么是IPO的途径

  你好公司在IPO时存量发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基本途径:
1、途径一:利用存量发行作为超额配售权股份来源
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近年来一般都采用该种方式进行存量发行。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台湾将存量发行与超额配售(台湾称为“过额配售”)联系起来,与上市后价格稳定措施联系起来。根据台湾《证券商业公会承销商办理初次上市(柜)案件承销作业应行注意事项要点》,其存量发行基本途径如下:
第一,主承销商等与发行人签署协议,明确发行人有责任协调其股东提供不超过公开发行股数15%的股份,供承销商用作超额配售;
第二,主承销商等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超额配售的最终股份数量。主承销商在实际划拨发行股份前,发行人将提供存量发行股份的股东名称、各股东提供股份数量等提供给承销商,承销商根据不同的发行方式(可选择的方式为询价圈售、竞价拍卖、公开申购)确定超额配售需要的存量股份数量;
第三,主承销商向交易所等报告超额配售股份数量、募集的资金量并及资金专户;
第四,主承销商等须在上市交易后五个工作日内执行价格稳定措施。在价格稳定期内,如交易价格低于承销价格,动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按不高于承销价格在市场买入股份;
第五,主承销商在价格稳定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将因稳定价格买入的股份还给参与存量发行的股东,将剩余资金按承销价格计算划给参与存量发行的股东。
2、途径二:原有股东直接进行存量股份出售
从香港上市规则和实际操作来看,公司IPO时原股东可以在发行过程中出售股份。一般地,香港的IPO发售都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香港公开发行,用于社会公众公开申购,该部分发行数量较少,正常比例为发行新股总数的10%;二是国际配售,老股东的存量发行股份都用于国际配售。
3、途径三:存量股份直接发行的同时,利用存量发行股份行使超额配售权
前面提到的Arik Den Dor的研究报告发现,美国1997年395个IPO中,超额配售权股份经常包含存量发行的股份,在新股发行与存量发行相结合的IPO中,45.45%的IPO都有超额配售权,其中来自于存量发行的股份为40%。
我国IPO中实行存量发行制度,可以参照第三条途径,即老股东可以在IPO时直接出售一部分股份,同时利用一部分存量股份作为超额配售股份来源。在具体方式上可以针对我国公司上市首日收益率较高特征,由发行人协调大股东提供股份,主承销商借入股份后在上市首日可以择机卖出,既抑制股票涨幅过高,又满足存量发行要求。
(二)存量发行的发行主体
在各国和地区的监管规则中,存量发行的主体一般被分为公司内部人士、非公司内部人士。公司内部人士指参与公司日常营运管理或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一般包括公司董事、公司管理层、公司控股股东等。美国在存量发行监管上提出了“关系人”概念,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合计持有股份10%以上的股东;我国台湾地区将公司内部人士界定为公司董事、经理人、监察人、合计持有股份10%以上的股东。非公司内部人士指内部人士以外的自然人及法人,主要是公司的财务投资者,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各国和地区对存量发行主体一般都没有明确限制。从2008年我国香港的案例看,存量发行主体包括大股东、风投机构、个人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范围非常广泛。
我国IPO中实行存量发行制度,对发行主体的限制也可以宽松一些;
(三)存量发行的发行数量
,如利用存量发行作为超额配售权股份来源,监管规则一般都将股份数量限制在发行新股总数的15%以内;如直接进行存量股份发行,监管规则没有明确的存量发行数量限制。香港2008年采取存量发行的IPO案例中,存量发行占IPO发行股份最高比例为94.86%,最低为10%;存量发行股份占IPO后公司总股本比例区间为2.5%至17.64%。
在实际操作中,存量发行的股份比例一般都是由主承销商、发行人、相关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商定。
我国IPO中实行存量发行制度,可以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对发行数量进行以下限制:在存量发行总量上,规定存量发行比例不得超过IPO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IPO后公司总股份的一定比例例如5%;对公司管理层、董事、监事等规定不得参与存量发行;对公司控股股东,规定其出售股份后的持股比例不得影响其控股股东地位;对创投机构、其他财务投资者的存量股份,数量限制可以相对宽松。
(四)存量发行的发行方式
从各国和地区的实践来看,IPO中的存量发行方式与存量发行途径等因素有关,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通过向机构配售方式发行;通过公开申购方式发行;通过上市后的价格稳定措施采取超额配售方式发行。
我国IPO中实行存量发行制度,存量发行的方式可以采取向机构配售或通过上市首日在市场卖出完成。

  3:国内各证券公司 IPO 业务有什么特点?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大型央企曾经是IPO的最大客户。大到什么程度呢,单个项目融资额数以百亿计,最大的要超过一千亿,相比之下中小企业IPO融资额不过几亿元。一个工行IPO项目要抵过三五百个中小企业的IPO项目。此外大型央企在政策方面还有相当强的支持,通过证监会审核相对比较容易。
在那种情况下,哪家投行能够拿到大型国企的IPO项目,就会成为投行的冠军。中金、中信可谓中国政府背景最深厚的两家投行,拿国企项目的能力最强,所以连续多年排名市场前两位,地位无可撼动。
但是一方面中央要求金融市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大型国企数量终究有限,上一家就少一家。所以近几年来大型国企在IPO份额中的比重迅速下滑,中小企业IPO的比重相应上升。到了2011年,中小企业的IPO业务已经成为影响一家投行市场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个细分市场,中金、中信的传统优势发挥不出来,反而是平安、国信等中小型券商有比较大的优势。2011年中金应该已经被甩出IPO前三名,中信因为中小企业做得比较早,排名大概还在二三位,平安、国信则和中信比肩,成为国内业务量最大的投行之一。
以上是外部的竞争环境。下面说说各公司的特点,尤其是在新兴的中小企业IPO业务方面的特点。
以中信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国企的管理作风,就是管得多。体现在:没有小团队,人员统一调配,兵无常将;对项目组控制多,尤其是来自项目组以外的质量审核非常严格。
在激励机制方面,中信带有一定的大锅饭性质,不按照项目组的方式分奖金,而是整个公司的利润决定奖金的总金额,然后根据考核结果统一排名,论功行赏。
这种模式有它的好处,主要是项目质量统一都比较高。此外由于上级管得多,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人私下乱搞的机会很少,相对比较干净。不好的地方就是一个项目做完了到底能分给项目组多少钱还要等到公司统一安排,物质激励相对要差一点,所以拉项目的积极性应该是不如国信平安,导致业务发展速度也不如他们。
以国信而言,是比较典型的放权型管理模式。体现在:都是小团队制,项目负责人自己带人,自己做项目,自己分配奖金,基本上自己能决定一切;公司对项目组相对了解得就不够深,控制力也比较弱。
在激励机制方面,国信非常直接、实际,项目发行完成后,净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就直接交给项目组作为奖金,项目负责人再决定如何分给手下。
这种模式的好处就是项目组积极性非常高,拉项目、做项目的动力都很足。而且一些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应该是更欢迎这样的管理、分配模式,大小事情自己决定,干起来顺心。
不好的地方是,太直接的物质激励导致项目组动力太足,为了完成项目可能突破一些东西,比如降低项目质量的要求,导致审核风险提高,甚至瞒着公司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公司由于控制力有限,想管可能也无从下手,风险控制相对会弱一些。
平安就不详细讲了,大致上是介于中信和国信之间的那么一种管理模式。中金的模式和中信应该差别不大。
所以为什么国信平安在中小企业IPO领域扩张那么快,这和他们的激励机制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为什么国信会爆出“保代持股”这样严重的问题(插一句,作为保荐人如果有核查不到位、披露有遗漏等,可以解释为能力有限、技术不过关。但是如果去持有公司股份,属于主观恶意违法,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以及平安为什么会出现胜景山河这样的问题,而中金中信多年来都没有出什么大问题,这些都和各公司的内部机制有莫大的关系。

  4:200家不同客户分成一周一访,一月一访,两周一访三种类别,每天还必须拜访20家客户如何分配,

  这个问题是个伪命题,就算达到了各种市场IPO的条件,也不见得能上市,最终终究有人为的因素所左右,所以不存在最快需要多长时间,只能说理论上最快大约是5年的样子,实际操作的线年,这是从大概率上讲的,参照目前的所有IPO上市的企业,都是10年以上的企业,没有低于10年的这个问题是个伪命题,就算达到了各种市场IPO的条件,也不见得能上市,最终终究有人为的因素所左右,所以不存在最快需要多长时间,只能说理论上最快大约是5年的样子,实际操作的线年,这是从大概率上讲的,参照目前的所有IPO上市的企业,都是10年以上的企业,没有低于10年的

  5:国内排名前5位的券商交易系统供应商是哪几家(不是客户端开发商)

  问题有点看不明白
撮合系统是交易所的
证券公司的系统只是个中介系统

  6:走访供应商时要求供应商派车接送合理吗

  在1989—1990赛季,公牛对开拓者,公牛输对手52分(152:100)
我是当时裁判,后来我勤学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