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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进金皆选杨方靠谱,杨方平台

时间:2021-12-08 22:59

  1:有用过日进斗金收银系统的人吗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没用过哦,一直用的x8收银系统

  2:账户为什么是公司提供这样安全吗

  公司,最早是由期货行业的发展衍生出来的期货金融服务行业,公司是专门为期货(股票)投资者提供资金融通,运用原理扩大投资者的资金量,实现高比例操作,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制度被公司拷贝运用,在期货15%左右的保证金比例下,公司再扩大最高10倍(有的公司提供20倍以内),再次缩小投资的保证金量。公司属性来看,期货公司和公司是不同属性的公司,前者是金融公司,后者很多是咨询类非金融公司。目前市场的公司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两个大类。
因为你的账户内除了保证金以外的本金全部是由公司来提供的,谁的钱谁管理 必须是由公司提供 试想一下 若由用户自身提供 以担保比例了10%来算 若你投资一万块 那么公司需要提供九万块现金给你 如这钱由你管理 你还需要进行操作嘛 直接卷款潜逃 比什么投资来的都快
这种方式是安全的 他们赚的是利息和手续费 ,只要你的投资操作别太失误 ,还是能很好的盈利的

  3:日进金怎么样可靠吗

  我挺喜欢日进金这个名字的,但是靠不可靠不知道诶,我了解的是股升网。

  4:现在市面上的股票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靠谱吗

  这个如果不是资深老股民的话建议不要碰,而且即便去做也不要放大了搞。

  5:期货被骗血本无归

  报案,这个绝对的诈骗案,能解决的,只要他有汇款号码,就能破案。或者你去别的论坛发发这个文件,会有很多被这个公司骗得人集体投诉,即将破获一个大案!也洗会上电视呢,这是冷门案子,电视还没演过呢,你给市里或者省里的报纸打打电话,寻求一下媒体协助,公安局也许会更加重视。希望你的钱能拿回来,5万,不少。

  6:涉嫌非法传销,涉嫌金额60万,会怎么判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