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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暂缓审议后再审议,科创板上会后多久出结
1: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依照下列程序规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三)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四)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二)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下一级政府向本级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下一级政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应当提交比选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相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对成本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相关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的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后,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公众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由政府领导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其制订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论证相关报告及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政府办公厅(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送请政府领导批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日。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启动、论证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
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政府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政府裁决;
(四)决策方案超越本级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办公厅(室)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日内送请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向承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
审议决定程序由行政首长启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集体审议;
(三)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报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政府办公厅(室)、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科创板上市公司,应该如何履行信披义务
科创板公司履行信披义务主要是通过披露定期报告来进行的,不管处于何种情况,上市公司都要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不能够随意搪塞,在这一点上,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上市公司都是如此。
一、定期报告
披露定期报告,意思就是说将公司的发展现状分阶段公之于众,这不仅是科创板上市公司该做的,而是每一个上市公司都应该做的事情。一般来说,定期报告又分为三种,分别是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这三种报告的披露时间也不一样,但都与该年度的会计年度有紧密关系。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遇到了什么突发情况,没有办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就要专门发布一个公告, 来告诉投资者们为什么公司不能按时披露,有没有什么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一般来说这次的突发情况大概需要多久时间才可以解决掉,等等。当然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需要投资者们时时刻刻关注,不要漏掉了什么关键的信息。
二、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不管是进行哪一个项目,都需要依据重大性原则,向投资者和公众发布定期报告以说明事情的状况。上面说过,上市公司可以发布问题公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就必须要分阶段进行情况披露。
比如说,有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了一个新的项目,这个项目是前途不明的,这对公司、对投资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风险。那么,为了防止风险波动大对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必须定期、分阶段将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告知,包括项目进行的相关风险程度,如果投资者觉得项目风险过大,可以直接退出投资,避免他们出现大的损失。
3:科创板重组审核规则正式落地,有哪些亮点道科创怎么看
科创企业够不到科创板的门槛通过重组并购“曲线登场”或许是条新捷径。
8月2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表示,《重组审核规则》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进行制度创新,着力构建高效、透明、可预期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机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而在《重组审核规则》落地后,科创板企业重组并购的计划可以“安排”起来了。
审核问询防止“忽悠式”重组
作为科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并购重组的制度设计在科创板市场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上交所介绍称,并购重组是科创公司持续提升质量、增强研发实力、保持商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创板要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经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对于重组并购而言,此前资本市场“讲故事”、“画大饼”的套路令不少投资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风式”重组更是是有发生。而在科创板的市场上,在“问出一个好公司”之后,也要“问明一次好重组”。
就重组条件而言,《重组审核规则》显示,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条件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价格适用《重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从严把握重组上市标准和程序,重组上市资产需要符合科创板定位,上市条件更加严格,与发行上市审核执行统一的审核标准,并需要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
在审核方式和内容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核问询的方式,对并购重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否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等事项。
以协同效应为例,《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科创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为协同效应,具体包括:
(一)增加定价权;
(二)降低成本;
(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
(四)加速产品迭代;
(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
(六)获得税收优惠;
(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上交所介绍称,重组审核问询过程,既是帮助科创公司向投资者讲清说明重组方案的过程,也是从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创公司和相关方修正完善重组方案,震慑财务造假和利益输送,防范“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行为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核问询及回复,可以充分发挥审核问询的监督矫正功能,将重组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置于市场监督之下,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阳光审核”程序可预期
从审核程序上来看,科创企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被限定为45天,公司回复总时限两个月。在审核时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科创企业重组并购的时间更可预期,整体形成时间更短、预期更明确的审核制度安排。科创公司符合规定的重组方案,有望于1个月左右完成审核及注册程序。
《重组审核规则》中显示,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部门对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交所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审核联席会议由上交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和科创公司重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限定为45天,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审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时间从中扣除。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另外,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在符合“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任一条件之时,上交所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将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上交所表示,在现有基础上,科创板并购重组进一步推进“阳光审核”,更加强调审核标准、程序的可预期性。一是规定重组审核时限,提高审核的可预期性;二是细化明确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审核标准更加公开。三是向市场全程公开受理、审核问询、审核联席会议等审核进度,审核过程更加透明。
据悉,《重组审核规则》充分吸收了现有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小额快速”等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上交所介绍称,结合科创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对于合规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组交易,以及符合“小额快速”标准的重组交易,将减少审核问询或直接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不过,“阳光审核”、“简化审核”并不意味着对审核过程有所放松。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工作更加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重组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将开展必要的核查、检查;重组相关方及有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的,依法报告证监会查处。
上交所指出,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并购重组质量,并对不当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形成监管震慑。
另外,电子化审核将在科创板重组并购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据上交所介绍,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紧开发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该系统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后,重组审核将实现全程电子化审核问询、回复、沟通咨询等事项,全部通过该系统在线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创公司和相关方提交审核材料、回复审核问询、了解审核进度或进行审核沟通。
更加强调信息披露
在注册制下的重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将更加明确。
在《重组审核规则》中,规则明确要求: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重组审核规则》分别对科创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并明确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从重组合规性、标的资产科创定位及协同效应、交易必要性、定价合理性、业绩承诺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
科创企业资产重组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体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二)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
(三)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
(四)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此外,与此前科创板中要求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具备“可读性”、“易于理解”一致,《重组审核规则》中也指出,相应信息披露内容除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上交所介绍称,加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开问询,督促科创公司、重组交易对方、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重组参与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据并购重组业务特点和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科创公司和相关方重点披露重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购资产是否具有协同效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业绩补偿是否可行、交易设计是否损害科创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充分提示重组交易的潜在风险。
中介机构责任需压严压实
在科创企业上市过程中,保荐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一同为科创企业保驾护航。而在重组并购的舞台上,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将进一步提升。
《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科创公司关于重组事项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强化重组业绩承诺督导,督导职责需要履行至业绩承诺全部完成,持续督导期为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创板企业申报过程中,曾有保荐券商篡改申报文件数据等行为,为此遭遇来自监管部门的谴责批评乃至监管函。而对于重组并购而言,中介机构责任更需压严压实。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报告和披露以及持续督导职责的,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中证协统计的2019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开展并获得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其中仅中信建投、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4家净收入超过1亿元,业务资源仍向头部券商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基础,需要在重组审核中贯彻落实。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需要明确履职要求,建立与之匹配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前端尽职调查职责,要求申报时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资产整合、有效控制、会计处理、合规运作、业绩补偿等并购重组实施中的多发、频发问题,从信息披露角度,充实细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要求和惩戒机制,将持续督导责任落到实处。
4:至善基金认为《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这一法律举措将对科创板项目有什么意义?
至善基金认为,证券法草案三审稿的修订通过,不但使科创板的注册制改革在证券法层面找到立法依据,也将对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健康发展带来长远意义,使科创板真正成为国家核心科技战略的助推力量。
5:科创板主要有哪些股票
您好,科创板主要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6:科创板有哪些股票
科创板目前上市公司较多,可以通过看盘软件找到科创板专栏查看科创板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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