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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ぱ卓信宝必选

时间:2021-10-28 06:52

  1:如何合法规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然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此后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两项《通知》中禁止上市公 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作了严格履行内外部程序的要求。这是由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东转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能偿债,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转化为真实负债。这种提款机式的担保,其实质极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这种控股股东通过担保方式间接从上市公司抽回出资,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金大大减少的行为,不由让人联想到“抽逃出资”。一般来说,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但与此同时,《公司法》也并不当然认定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就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那么如何规制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行为,使其合法合规地进行,同时加强防范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笔者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工作中的实践,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相关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提供无限连带保证,仅能提供一般保证。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主合同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2、健全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严格的担保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担保制度,有利于董事会了解有关担保事项的发展动态,有效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倡导中小股东积极行使和维护股东权利,推动上市公司逐步走向优化治理和改善经营的轨道。在制订有关担保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担保风险的机制; 4、上市公司在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时,应该树立较强的防范担保风险意识,并且积极采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担保人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 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是否对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7、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详细披露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外,还需对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既往银行信用记录等在内的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详细披露; 8、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对控股股东经济业务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资金占用和偿还情况,而且只注重数量,对于占用原因披露较少,几乎没有对经济业务进行披露。因此应加大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关经济业务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9、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参与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决策。主要应由律师对担保各方的主体资格、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担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担保方式是否合理、担保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只有加强防范才能维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 许军利)

  2:国内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后的披露规则如何是担保即披露还是说担保达到一定数额后才披露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所以,是及时披露。

  3:关于上市公司为参股企业担保的相关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银行的要求合乎法律要求
必须在业务实际发生前 否则就是违法的 这个上市公司有详细的披露制度 必须按照程序来!

  5:香港上市公司对内地子公司提供担保,有何利弊有何风险是否有法律问题。

  风险:
给别人担保贷款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担保人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保人。
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30,000元,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综上,一般担保人需要承担以上责任。

  6:有关香港上市公司之实益拥有人对外提供个人担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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