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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如何限制股东权利,私募证券基金是什么
1: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怎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股票市场中,开盘价格超过上一交易日的最高价格的现象.
上午9:15-30时,在集合竞价期间,买进大大于卖出,此时开盘价高于前日收盘价为跳空高开
跳空缺口一定要回补吗
跳空高开的缺口不一定回补,因为任何国家任何股市的指数总体趋势都是向上的,因此在较低位置形成的突破性缺口是可以不补的。
但是跳空低开的缺口是一定会补上的,包括实体回补和岛型回补。
什么是跳空缺口
缺口分析要点
1.型态分析
缺口是指股价在快速大幅变动中有一段价格没有任何交易,显示在股价趋势图上是一个真空区域,这个区域称之“缺口”,它通常又称为跳空。当股价出现缺口,经过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的变动,然后反转过来,回到原来缺口的价位时,称为缺口的封闭。又称补空。
缺口分普通缺口,突破缺口,持续性缺口与消耗性缺口等四种。从缺口发生的部位大小,可以预测走势的强弱,确定是突破,还是已到趋势之尽头,它是研判 各种型态时最有力的辅助材料。兹述如下。
(1)普通缺口
这类缺口通常在密集的交易区域中出现,因此许多需要较长时间形成的整理或转向型态如三角形,矩型等都可能有这类缺口形成。
(2)突破缺口
突破缺口是当一个密集的反转或整理型态完成后突破盘局时产生的缺口。当股价以一个很大的缺口跳空远离型态时,这表示真正的突破已经形成了。因为错误的移动很少会产生缺口,同时缺口能显示突破的强劲性,突破缺口愈大,表示未来的变动强烈。
(3)持续性缺口
在上升或下跌途中出现缺口,可能是持续性缺口。这种缺口不会和突破缺口混淆,任何离开型态或密集交易区域后的急速上升或下跌,所出现的缺口大多是持续性缺口。这种缺口可帮助我们估计未来后市波幅的幅度,因此亦称之为量度性缺口。
(4)消耗性缺口
和持续性缺口一样,消耗性缺口是伴随快的,大幅的股价波幅而出现。在急速的上升或下跌中,股价的波动并非是渐渐出现阻力,而是愈来愈急。这时价格的跳升(或跳位下跌)可能发生,此缺口就是消耗性缺口。
通常消耗性缺口大多在恐慌性抛售或消耗性上升的末段出现。
2.市场含义
(1)普通缺口并无特别的分析意义,一般在几个交易日内便会完全填补,它只能帮助我们辨认清楚某种型态的形成。普通缺口在整理型态要比在反转型态时出现的机会大得多,所以当发现发展中的三角形和矩形有许多缺口,就应该增强它是整理型态的信念。
(2)突破缺口的分析意义较大,经常在重要的转向型态如头肩式的突破时出现,这缺口可帮助我们辨认突破讯号的真伪。如果股价突破支持线或阻力线后以一个很大的缺口跳离形态,可见突破十分强而有力,很少有错误发生。形成突破缺口的原因是其水平的阻力经过时间的争持后,供给的力量完全被吸收,短暂时间缺乏货源,买进的投资者被迫要以更高价求货。又或是其水平的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供给后,购买力完全被消耗,沽出的须以更低价才能找到买家,因此便形成缺口。
假如缺口发生前有大的交易量,而缺口发生后成交量却相对的减少,则有一半的可能不久缺口将被封闭,若缺口发生后成交量并未随着股价的远离缺口而减少,反而加大,则短期内缺口将不会被封闭。
(3)持续性缺口的技术性分析意义最大,它通常是在股价突破后远离型态至下一个反转或整理型态的中途出现,因此持续缺口能大约的预测股价未来可能移动的距离,所以又称为量度缺口。其量度的方法是从突破点开始,到持续性缺口始点的垂直距离,就是未来股价将会达到的幅度。或者我们可以说:股价未来所走的距离,和过去已走的距离一样。
(4)消耗性缺口的出现,表示股价的趋势将暂告一段落。如果在上升途中,即表示快将下跌;若在下跌趋势中出现,就表示即将回升。不过,消耗性缺口并非意味着市道必定出虿转向,尽管意味着有转向的可能。
在缺口发生的当天或后一天若成交量特别大,而且趋势的未来似乎无法随交量而有大幅的变动时,这就可能是消耗性缺口,假如在缺口出现的后一天其收盘价停在缺口之边缘形成了一天行情的反转时,就更可确定这是消耗性缺口了。
消耗性缺口很少是突破前一型态大幅度变动过程中的第一个缺口,绝大部分的情形是它的前面至少会再现一个持续缺口因此可以假设,在快速直线上升或下跌变动中期出现的第一个缺口为持续缺口,但随后的每一个缺口都可能是消耗性缺口,尤其是当这个缺口比前一个空距大时,更应特别注意。
持续缺口是股价大幅变动中途产生的,因而不会于短时期内封闭,但是消耗性缺口是变动即将到达终点的最后现象,所以多半在2-5天的短期内被封闭。
3.要点提示
(1)一般缺口都会填补。因为缺口是一段没有成交的真空区域,反映出投资者当时的冲动行为,当投资情绪平静下来时,投资者反省过去行为有些过分,于是缺口便告补回。其实并非所有类型的缺口都会填补,其中突破缺口,持续性缺口未必会填补,不会马上填补;只有消耗性缺口和普通缺口才可能在短期内补回,所以缺口填补与否对分析者观察后市的帮助不大。
(2)突破缺口出现后会不会马上填补我们可以从成交量的变化中观察出来。如果顺突破缺口出现之前有大量成交,而缺口出现后成交相对减少,那么迅即填补缺口听机会只是五五之比;但假如缺口形成之后成交大量增加,股价在继续移动远离型态时仍保持十分大量的成交,那么缺口短期填补的可能便会很低了。就算出现后抽,也会在缺口以外。
(3)股价在突破其区域时急速上升,成交量在初期量大,然后在上升中不断减少,当股价停止原来的趋势时成交中又迅速增加,这是好淡双方激烈争持的结果,其中一方得到压倒性胜利之后,于是便形成一个巨大的缺口,这时候又再开始减少了。这就是持续性缺口形成时的成交量变化情形。
(4)消耗性缺口通常是形成缺口的一天成交量最高(但也有可能在成交量最高的翌日出现),接着成交减少,显示市场购买力(或沽售力)经已经消耗殆尽,于是股价很快便告回落(或回升)。
(5)在一次上升或下跌的过程里,缺口出现愈多,显示其趋势愈快接近终结。举个例说,当升市出现第三个缺口时,暗示升市快告终结;当第四个缺口出现时,短期下跌的可能性更加浓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做限制约定吗
1、《公司法》第42、43条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对于公司法已经有规定的,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作出与之不一样的规定,否则无效;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优先。
2、对于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的问题,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如股东会在行使下列职权时的表决权进行规定:“(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章程可以改变股东固有权利吗
您好!
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约定,比如表决权和分红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对股东的资格继承进行限制,但不能非法限制股东的权利。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4: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601006大秦铁路
5: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以保护小股东利益
公司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如下: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可以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法又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
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四、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五、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
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6:我和朋友合开公司,我是小股东,应该怎样制定公司章程来保证我的利益
公司法中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你们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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