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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交易市场

时间:2021-10-15 08:53

  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的意义和作用有什么简述下~

  中国市场首次允许两家外资机构发行主体(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
人民银行除了要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发展,还要深化市场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吸收先进的国际金融运作经验,如制度规范、支付清算、监管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促进中国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作用如下:
一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发展。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金融工具创新和培养专门人才,并改善我国目前直接融资比重过小、融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的对外开放。
在银行间市场上,有人民币经营资格的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参加承销团参与的发行承销,也可以通过准入备案制进行买卖;银行间市场已经引入第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泛亚指数基金。现在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进行发行是国内市场对外开外的又一个重要步骤。
三是有利于降低目前,国内贷款企业汇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内企业所筹集的国外资金是国外发行外币,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汇率波动频繁,不仅影响国内贷款企业的实际用汇金额,而且企业在购汇还贷时也将承担一定的汇率风险。市场开放后,国内企业获得的将是人民币贷款资金,从而减少了国内企业资金汇兑的风险,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简述我国银行间市场业务中回购和买断业务的区别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 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
买断式回购业务(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 (资金融入方)将卖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的融通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买断式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其次,买断式融资金额由期初买价决定,质押式融资金额由标准券折算比例决定;再次,买断式融资成本由期末卖价决定,质押式融资成本由回购利率决定。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比较研究
□ 杨丽彬 陈晓萍
摘要:本文通过对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不明确,又具有许多风险以及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的缺陷造成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与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质押式回购。
自2004年5月19日国债市场推出买断式回购以来,其交易活跃程度始终不尽人意。以2005年全年的回购交易数据为例,2005年买断式回购达成交易1562笔,累计成交金额2222.83亿元,日均成交8.86亿元;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5年质押式回购共达成交易47217笔,累计成交金额为156784.32亿元,日均成交624.64亿元。可见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与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质押式回购。这似乎与管理层的最初设想不一致。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两种交易方式的各个层面进行比较,对这一现象提出相应的解释。
一、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差异分析
买断式回购是指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指持有人(正回购方)将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的目的和所有权归属不同
质押回购卖方的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冻结,在质押期内,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买方不能动用,逆回购方只获得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并没得到的所有权,同时正回购方用做抵押,拆入一笔资金并付出相应利息,在得到资金使用权的同时还拥有出质的所有权及利息收入,所以质押式回购是以短期融资为主为目的。而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的完整权利,所以在此还有融券的目的。
(二)资金清算价格不同
质押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全价×回购数量/100,质押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资金清算金额×(1+回购利率×回购天数/365),主要计算的是回购期间的回购利率。而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根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
(三)法律关系的差异
从现有的定义和规定看,质押回购实际是质押贷款;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权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成,逆回购方取得的不是的质押权,而是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可对回购进行处置,只不过回购到期时必须将这种权利交还给正回购方并相应收回融出的资金。
(四)会计政策的差异
由于质押回购实际是一笔质押贷款,所以其会计处理相对简单。而从买断式回购的定义可以看出,与目前国内债市通行的封闭式回购(又称质押式回购)相比,买断式回购(又称开放式回购)的最大特点是,在买断式回购中,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而不体现为质押形式,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拥有的所有权,可对持有进行处理。从形式上看,买断式回购中包含了回购和所有权转移两个基本事项。对于回购事项的处理,买断式回购与基金现行的封闭式回购相比并无特殊之处,争论的焦点及主要的风险点集中在所有权的转移上。即回购首期和到期两次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怎样处理为此我国的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可有以下两种选择:一是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一是按融资方式处理。
1)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将买断式回购作为两次现货交易,回购首期和到期均按现货交易的处理在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回购相应资金和的变动情况,但在报表附注中对回购相应的资金或给予注释。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现货交易相同,只是需要在报表说明内容中应注释买断式回购情况。这样处理的好处是:1)资产负债表如实反映所有权的转移情况,会计处理简单明了;2)回购期间回购发生的利息支付便于处理;不足之处:1)以现货交易形式表现买断式回购,其融通的经济现实体现不明显;2)资金和在回购期内都是可以流动的,表内难以直接体现回购规模,会计注释随意性较大;
2)按融资方式处理
将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视为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只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运动,不反映运动,不反映运动,回购留在正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但要在报表说明中给予注释。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参与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质押式回购相同,只是在具体的报表注释内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间如发生回购利息支付,试同为正回购方先部分偿还回购融入资金。这样处理的优点:(1)体现买断式回购的融通形式,由于逆回购方买入必须要反售,买断是形式,融通是实质,尽管法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经济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正回购方仍然承担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从反映经济意义出发,对于回购参与者而言,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应视为融资方式;(2)有利于税务部门理解,避免对买断式回购按现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导致不合理征税;不合理之处:会计处理较烦乱。
(五)税收政策
买断式回购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与会计处理紧密,只要会计处理方法确定,税收政策基本也就确定。如采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则可能会将回购收益视为两次交易的买卖差价征税;如采用融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则往往会将回购收益视为融资利息征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因此不宜按现货交易征收买卖价差税(营业税),而应按融资交易对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质押式回购由于实质是质押贷款因此不牵扯直接的征税问题。
(六)风险问题
质押式回购的主要风险是:正回购方破产或陷入经济纠纷案中时,逆回购方面临的本金流动性风险或质押权可能无法行使;正回购方到期不履行购回义务时,逆回购方行使质押权追偿资金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买断式回购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通过新交易模式获得更大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市场预期充分正确的基础上,一旦预期错误,新交易模式的风险放大也是很明显,比如预计利率上升,价格将下降,想通过卖空在低位时再融入,以获得差价收入。若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市场利率下降了,价格不降反升,就会迫使回购方在高价位买回用于返售到期回购质押券,从而造成低卖高买的价差损失,特别是在循环卖空交易中,如果债市整体下滑,交易链中的每一笔回购交易都面临着贬值,保证金不足的风险,这将迫使投资者卖出以补充保证金的不足,大量的抛售又会进一步引发贬值,加剧保证金不足的压力。如果交易链中最终偿付资金不足,就会引发资金断裂,导致整条交易链的崩溃,最终引发做空交易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当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回购交易的正逆交易双方可能因不履行回购协议而获利。这时正逆回购双方就可能出现拒绝回购协议的行为——对逆回购方而言,如果回购到期时,相应出现预期大幅上涨,且价格远远高于事先约定的返售价格,按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返售给正回购方就会失去价差交易的机会,从而逆回购方就可能选择不按初始回购价格履行返售质押券的义务;反之,对正回购方而言,如果回购到期时相应的价格大幅下跌,并且价格远远低于事先约定的购回价格,按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回质押券就会多支付购券成本,正回购方就可能选择不按初始购回价格履行购回义务,从而减少融资成本获利。
3)清算风险
当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投资者就会选择买断式回购交易中的卖空抛补套利交易模式获利,但若回购到期时市场回购短缺,投资者无法在市场上融回卖空的拥有返售清偿,就会构成清算违约风险。
二、结论
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看出,买断式风险虽然相对质押式回购来说,既有融资功能,又有融券功能,但它仍然存在下列问题使其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人们最初的预期。主要表现在:
首先,会计处理不明确影响市场参与者参与的积极性。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问题是市场参与者都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买断式回购业务发展关键因素之一。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现券买卖处理还是按资金融通处理,现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参与者的积极性。
其次,买断式回购本身具有许多风险,这意味着会加大市场风险。买断式回购为资金融出方引入了一种卖空机制,一旦市场价格出现了与预期相反的变动,就会给已出售了质押的逆回购方带来相应的损失。
再次,在回购现行的财务制度安排下,利率和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市场成员做空的动力不足。在市场价格不断下跌中,持有者并不愿意出售持有的,这是因为一旦出售就会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如果将持有到期,至少并不会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这就是近几年回购交易量萎缩的原因。
最后,由于买断式回购的最长期限只能达到91天,这样,在买断式回购中,逆回购方要在回购期卖出,然后再买回相应保证返售阶段的履约,就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风险。
作者单位: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武汉烽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实际阐述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

  帮助企业融资,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国债发行市场存在哪些问题(请论述一下)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柜台

  的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

  1.的交易程序
·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

1.1、场内交易程序
场内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核心,在证券交易所内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经证券交易所立法规定,其具体步骤明确而严格。的交易程序有五个步骤: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过户。
1 开户
投资者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首先必须选择一家可靠的证券经纪公司,并在该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1.1 订立开户合同 开户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
——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时认可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经纪商公会的规章作为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1.2 开立帐户
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后,就可以开立帐户,为自己从事交易做准备。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开产的帐户有帐户和证券帐户。帐户只能用来买进并通过该帐户支付买进的价款,证券帐户只能用来交割。因投资者既要进行的买进业务又要进行的卖出业务,故一般都要同时开立帐户和证券帐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开立的帐户,其中的资金要首先交存证券商,然后由证券商转存银行,其利息收入将自动转入该帐户;投资者开立的证券帐户,则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2 委托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后,要想真正上市交易,还必须与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关系,这是一般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的必经程序,也是交易的必经程序。
2.1 委托关系的确立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委托关系的确立,其核心程序就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发出“委托”。投资者发出委托必须与证券公司的办事机构联系,证券公司接到委托后,就会按照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填写“委托单”,将投资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开户类型、交割方式等一一载明。而且“委托单”必须及时送达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中的驻场人员,由驻场人员负责执行委托。投资者办理委托可以采取当面委托或电话委托两种方式。
2.2 委托方式的分类
——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当日委托和多日委托
——随行就市委托和限价委托
——停止损失委托和授权委托
——停止损失限价委托、立即撤销委托、撤销委托
——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3 成交
证券公司在接受投资客户委托并填写委托说明书后,就要由其驻场人员在交易所内迅速执行委托,促使该种成交。 3.1 成交的原则
在证券交易所内,成交就是要使买卖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这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叫竞争原则。这种竞争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三先”,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价格优先就是证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于投资委托人的利益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时间优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价格申报时,应该与最早提出该价格的一方成交。客户委托优先主要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之间,首先进行代理买卖。
3.2 竞价的方式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按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的方式包括口头唱报,板牌报价以及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种。
4 清算和交割
交易成立以后就必须进行券款的交付,这就是的清算和交割。
4.1 的清算
的清算是指对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种国的买和卖相互抵销,确定出应当交割的数量和应当交割的价款数额,然后按照“净额交收”原则办理和价款的交割。一般在交易所当日闭市时,其清算机构便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的各证券商的买进和卖出某种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折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以及各种相抵后的净额,编制成当日的“清算交割表”,各证券商核对后再编制该证券商当日的“交割清单”,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办理交割手续。
4.2 的交割
的交割就是将由卖方交给买方,将价款由买方交给卖方。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为当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约定日交割三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交割是在买卖成交当天办理券款交割手续;普通交割日是买卖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日办理券款交割手续;约定交割日是买卖成交后的15日内,买卖双方约定某一日进行券款交割。
5 过户
成交并办理了交割手续后,最后一道程序是完成的过户。过户是指将的所有权从一个所有者名下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名下。基本程序包括:
5.1 原所有人在完成清算交割后,应领取并填过户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随同一起送到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 5.2 新的持有者在完成清算交割后,向证券公司索到印章卡,加盖印章后送到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
5.3 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收到过户通知书、及印章卡后,加以审查,若手续齐备,则注销原持有者证券账上机同数量的该种,同时在其帐户上增加与该笔交易价款相等的金额。对于的买方,则在其账户上减少价款,同时在其证券账户上增加的数量。

1.2、场外交易程序
场外交易就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公司柜台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又包括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
1 自营买卖的程序
场外自营买卖就是由投资者个人作为买卖的一方,由证券公司作为买卖的一方,其交易价格由证券公司自己挂牌。自营买卖程序十分简单,具体包括:
1.1 买入、卖出者根据证券公司的挂牌价格,填写申请单。申请单上载明的种类提出买入或卖出的数量。
1.2 证券公司按照买入、卖出者申请的券种和数量,根据挂牌价格开出成交单。成交单的内容包括交易日期、成交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票面金额、客户的姓名、地址、证券公司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业务公章等,必要时还要登记卖出者的身份证号。
1.3 证券公司按照成交,向客户交付或,完成交易。
2 代理买卖程序
场外代理买卖就是投资者个人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公司仅作为中介而不参与买卖业务,其交易价格由委托买卖双方分别挂牌,达成一致后形成。场外代理买卖的程序包括:
2.1 委托人填写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委托买卖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委托日期和期限等。委托卖方要交验身份证。
2.2 委托人将填好的委托书交给委托的证券公司。其中买方要交纳买的金额保证金,卖方则要交出拟卖出的,证券公司为其开临时收据。
2.3 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人的买入或卖出委托书上的基本要素,分别为买卖双方挂牌。
2.4 如果买方、卖方均为一人,则通过双方讨价还价,促使成交;如果买方、卖方为多人,则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顺序办理交易。
2.5 成交后,证券公司填写具体的成交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及交易机构名称、经办人姓名、业务公章等。
2.6 买卖双方接到成交单后,分别交出价款和。证券公司收回临时收据,扣收代理手续费,办理清算交割手续,完成交易过程。

2.国债发行时如何购买
·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
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面值种类一般为100元、500元、 1000元等。
·凭证式国债的购买
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持款到各网点填单交款,办理购买事宜。由发行点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内容包括购买日期、购买人姓名、购买券种、购买金额、身份证件号码等,填完后交购买者收妥。
办理手续和银行定期存款办理手续类似。凭证式国债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按面值购买。发行期过后,对于客户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可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发售。投资者在发行期后购买时,银行将重新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投资者购买时仍按面值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兑付时按实际持有天数、按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利息计算到到期时兑付期的最后一日)。
·记账式国债的购买
记账式国债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记账的方式办理发行。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必须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或国债专用账户,并委托证券机构代理进行。因此,投资者必须拥有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资金账户才能购买记账式国债。

3.如何看国债交易行情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的第一天,国债行情显示将会出现一定变化。目前,在国债全价交易方式下,行情显示的揭示价均为全价价格(净价+应计利息额),但是,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行情显示的揭示价均为净价价格。因此,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第一天行情显示会发生较大变化,各国债品种均会在K线图上出现向下的跳空缺口,请投资者注意。
举例说明:21国债(7)是20年期,年利率4.26%,半年付息记帐式品种,2002年1月31日起开始第二个半年期交易。如果该品种在3月22日的收盘价是109.20元,那么实行净价交易后,应将此收盘价转换成净价交易的收盘价作为3月25日开始实行净价交易的前收盘价. 如果该品种3月22日的应计利息额为0.59523287元(根据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应计利息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8位,根据四舍五入原则,实际显示保留到小数点2位)。因此,该品种3月22日净价交易的收盘价=3月22日的收盘价-当日到期的应计利息额。所以,该国债品种3月25日实行净价交易的前收盘价为108.60元。

4.的收益率计算方法
·决定收益率的主要因素,有的票面利率、期限、面值和购买价格。最基本的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收益率=(到期本息和-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偿还期限)*100% 由于持有人可能在债务偿还期内转让,因此,的收益率还可以分为出售者的收益率、购买者的收益率和持有期间的收益率。各自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售者的收益率=(卖出价格-发行价格+持有期间的利息/发行价格*持有年限)*100%
购买者的收益率=(到期本息和-买入价格/买入价格*剩余期限)*100%
持有期间的收益率=(卖出价格-买入价格+持有期间的利息/买入价格*持有年限)*100%
如某人于1995年1月1日以102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面值为100元、利率为10%、每年1月日支付一次利息的1991年发行5年期国库券,并持有到1996年1月1日到期,则: 购买者收益率=[(100+100*10%-102)/102*1]*100%=7.8% 出售者的收益率=(102-100+100*10%*4/100*4)*100%=10.5% 再如某人于1993年1月1日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面值为100元、利率为10%、每年1月1日支付一次利息的1992年发行的10年期国库券,并持有到1998年1月1日以140元的价格卖出,则持有期间的收益率=(140-120+100*10%*5/120*5)*100%=11.7%。
以上计算公式没有考虑把获得的利息进行再投资的因素。把所获利息的再投资收益计入收益,据此计算出来的收益率,即为复利收益率。它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这里从略。

  做市商的制度完善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五年来,做市商制度在引导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但相对于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言,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当前市场实际,制定并发布了《规定》,从降低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宽做市商的相关业务要求和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现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进一步完善,使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做市业务,同时有利于增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并有效强化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