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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结算业务规定,代理发行

时间:2021-10-11 00:02

  1:公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企业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的方式。

  第三条 企业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

  第四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 企业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

  第七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

  第八条 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

  第三章 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 第十三条 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 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 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

  第五章 招标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

  第十九条 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第二十条 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通讯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期间,场内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 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保证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六章 招标规则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

  第二十八条 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三十条 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

  中标方式为多重价位时,若标的为利率,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照各自实际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若标的为价格,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票面价格,中标机构按照各自中标价格认购并计算相应的缴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 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全部自行购入。

  第七章 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报经发改委同意,并通过中国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

  (二)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三十五条 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

  第三十八条 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保障等情况。

  第八章 企业分销和缴款

  第三十九条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公告及相关文件设定的分销期,在中标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应确保企业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对获得的企业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在缴款日按时向发行人缴款。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相关文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付息兑付结束后五年止。

  第四十四条在企业招标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第四十五条发改委对企业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收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主要种类

  企业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有短期企业、中期企业和长期企业。根据中国企业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可分为记名企业和不记名企业。如果企业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

  (3)按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可分为信用和担保。信用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信用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发行人。担保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其中,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质押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保证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

  (4)按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如果企业在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这种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

  (5)按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可分为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和累进利率。固定利率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浮动利率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累进利率指随着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附有选择权的企业,指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可退还企业等。可转换公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无论是哪种招标方式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且公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为规范企业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此规定,而且还说明了招标及中标的规定。

  2:宁波银行结算代理业务怎么样

  宁波银行结算代理业务客户是需要进行买卖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结算丙类户的客户,可通过我行进行结算代理。我行的结算代理业务可帮助客户办理开户、销户、利息支付与本金兑付等手续,代理进行现券买卖、回购等业务的结算,以高效快捷的方式为客户节省时间和费用。

  3: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介绍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4:中国银行人民币结算代理结算代理佣金是怎么收费的

  请您详询中行经办网点确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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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银行间结算代理是什么求直白的解释

  参与银行间市场首先需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目前账户类型有以下三种:
甲类账户: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结算代理业务或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乙类账户:直接开展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丙类账户: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结算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所谓的银间结算代理就是那些丙类账户通过委托具有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甲类账户做交易结算。

  6:企业内部几种结算模式的比较

  在当今企业中最常用的几种结算模式可以分为:统收统支、拨付备用、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和财务公司。 统收统支顾名思义就是对于收入和支出进行统一的管理。它将企业的一切收付活动都集中于企业的财务部门,总公司使用一个银行帐号,所有的收支都通过这个帐户进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经营者一般具有较高的审批权,企业的资金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结算模式有助于企业控制整体资金的进出,协调内部的资金流转效率,实现全面的平衡。但是这种方式比较古板,影响到各层次经营的灵活性,不利于调动各部门开源节流的积极性。而且在制度的管理上欠缺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每笔进进出出的收支都要经过财务之手,那么财务的工作量就大了很多。因此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企业规模比较小的公司,对于那些大规模,收付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来说就不是很适用了。 拨付备用的结算模式相当于企业的报销中心,相比统收统付的结算模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内部各部门具有一定的经营权。它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期限统拨给所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一定数额的,备其使用。各部门在发生有关支出后,持相关凭证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在批准之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补足备用金。这种结算方式也通常适用于那些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 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以上使用于小规模企业的,传统的结算方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那些跨国大公司日常的资金收付活动。在一些大公司里面,通常会采取以下三种结算模式: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和财务公司。 结算中心是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阶段,应企业内部资金管理需求而生的一个内部资金管理机构,是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在集团内部设立的,为企业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服务机构。结算中心帮助企业集中管理各分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分公司收到后就直接转帐存入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当需要资金的时候,再进行统一的拨付,有助于企业监控货币资金的流向。 企业内部银行是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方式于企业内部,莱充实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办法。它在运用和发展责任会计基本功能上,将“企业管理”、“金融信贷”和“财务管理”三者融为一体。一般是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统筹运作、在内部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运用,通过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与目标成本管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机结合,并监督、考核、控制和管理的办法。 内部银行通常具有三大职能:结算职能、融资信贷、监督控制职能。单单就结算职能来看,企业内部的各种费用支出、解缴、资金调拨都运用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和相应的内部支付手段,及时准确地进行内部核算。相对于传统模式下各单位相互经济往来,缩短了结算时间,尤其是那些在银行多头开户,结算时间长的局面大为改善,活化了资金,减少了在途资金地占用。而且通过强化内部结算纪律,解决了内部资金相互拖欠的问题。 内部银行一般适用于具有较多责任中心的企事业单位,一般责任实体少的企事业单位和小企业是不大适用的。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一般是集团公司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审核批准才能设立的。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联合贷款、报销、不动产抵押、财务及投资咨询等业务。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是把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与企业或银企关系引入到集团资金管理中,使得集团各子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财权,可以自行经营自身的,对的使用行使决策权。另外集团对各子公司的控制是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的,财务公司对集团各子公司进行专门约束,而且这种约束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基础上的。集团公司经营者(或最高决策机构)不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使用和取得。 当前企业几种结算方式的比较结算模式权利安排效果功能集团关系组织形式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