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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股票停复牌

时间:2021-10-09 09:40

  东方中科股票何时复牌

   公告日期:2018-06-28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8-04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有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已经于2018年5月22日开市起停牌,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于2018年6月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于2018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较广、规模较大,涉及商讨事项较多,公司及有关各方仍需就相关事项深入协商、论证后达成交易方案,相关工作还需要时间推进完成。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
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1日(星期四)开市起继续停牌,并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各方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相关中介机构已按进度开展相应工作。鉴于本次重组尚存较大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组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东方网络股票为什么临时停牌

   公告日期:2018-05-07
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东方网络
,证券代码:002175)于2018年5月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5月7日 请问股票东方航空停牌要多久复牌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股票特停一般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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