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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转债牌照

时间:2021-10-03 07:15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要求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12个方面的问题,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说明。这12方面,主要强调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分红;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够的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实施办法》对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等。 应该指出,发行可转换公司的条件较之配股和增发更严,门槛更高,除主承销商要关注十二个方面的问题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必须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对这一条件固然有较严格的一面,但是可转换公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新的金融品种,为保证这个品种的健康发展,就应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目前的指导思想是“扶优”,即扶持业绩优良、成长性强、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

  股票市场中的转债是什么意思?

  牛头不对马嘴的回答

  如何查看可转债上市公告

  您可以通过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公告来关注可转债的相关信息,可转债对应的股票可以通过首页→打新日历→可转债申购页面查看

  深交所可转债债转股操作流程

  您可以在交易时间通过以下三种委托方式之一操作:
1、金融终端:交易系统 “股票”-“其它委托”-“转股回售”-“可转债转股”,“转股代码”处输入可转债代码,“转股数量”处输入1张或1张的整数倍,如上市公司公告中有特别规定的,则以公告为准。
2、至诚版:交易系统“股票”-“其它交易”-“其它买卖”,在“证券代码”处输入可转债代码,“买卖方向”选择“转股”,“数量”输入1张或1张的整数倍。
3、营业部柜台:请带身份证在交易时间到开户营业部办理。温馨提示:深交所转股申报当日可撤销,没有专门针对转股申报的撤单菜单,通过普通的股票“撤单”操作;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股票转债是什么意思 股票转债指的是什么

  股市中有一种术语叫股票转债,这一股票名词解释为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它是可转换公司债劵的简称,可转换兼具和股票的特征。
股票转债作为一种低利息的债劵有着固定的利息收入,投资者可以通过实现装换的方式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者股息收入。股票转债最大优势在于它结合了股票与债劵的优点,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劵的安全与收益固定。
投资是一种风险活动,既然股票转债是一种投资,它也不例外会有风险,进行股票转债投资时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股价波动对转债所造成的影响极大,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同时利息损失的风险也很大,我们都知道利率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有多巨大,当股价下跌到低于转换价格时,转债投资者就会被迫转为债劵投资者,股票转债的利率要比同级的普通债劵利率低,所以投资者编会因此受到损失。

  可转债是什么意思?

  可转换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3月25日发布):
其中可转换公司的上市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置备于发行人所在地,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经营机构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查。
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证券交易所应当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可转换公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停止交易。
可转换公司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其中可转换公司转换股份及偿还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流通。
第三十条可转换公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可转换公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偿还。
第三十三条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
第三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可以看一下《可转换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发行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实施办法》中有关说明。具体情况请向当地证券营业部咨询。